在全体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来制止业主违反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是市建委《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
记者了解到,从即日起到4月30日,市建委开始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简称“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简称“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公约”规定,在全体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可制定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物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同时,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合同”专门对物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作出规定:当合同期满后,若旧物业决定不再接受委托,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尚未与其他物业公司签署新合同时,旧物业应当继续提供服务,不得停水、停电,直至与新的物业交接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
此外,如旧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在新物业未交接前,旧物业仍然不得终止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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