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变数猜想
■本报记者 张帆
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引起更多关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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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佐证是,在2005年12月底通过一审之后,2006年3月起《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居然收到意见19万件,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件的反馈。
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劳资——这一对在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角色之间的争论或曰矛盾开始浮出水面。而进一步观察,其更深的分歧在于,如何判断中国今日的社会矛盾以及应该采取何种立场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这分歧不仅关乎立法技术,更关乎价值取向和利益立场。
因为争论激烈,其二审从原定的去年8月推迟到12月24日,原定去年底进行三审的时间也一再延后。3月23日,据称为三审前的最后一次全国范围的立法座谈会在成都举行。会议上的消息称,该草案有望在4月进行三审并通过。
但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三审之后会否再现《物权法》历经四审、五审、六审、七审的局面,也未可知。
保护谁的利益
争论几乎从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开始了。简而言之,就是,《劳动合同法》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任何一方都无异议,但在选择如何实现这一宗旨的路径上却显示出分歧。
据了解,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款几经变更。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但到了草案二审稿,又将其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据悉,《劳动合同法》一审草案对劳动者实行了几乎是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但其发布后历经整整一年拿出的二审稿却对若干重大事项进行了幅度较大的修改。
如:一审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二审稿则采用列举式,将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从而将原稿中可能包含在内的企业经营业务事项排除在外,同时将原稿中“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为“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讨论通过”修改为“讨论”也是一个巨大的变化。
类似的变动还包括,删除一审稿中规定的,将所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将经济补偿金由一审稿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提出终止合同,单位都要给员工补偿金,改为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意续签,单位就不给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必须给补偿金;取消了一审稿中硬性规定的单位补偿金的最低限额和员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改由双方约定。此外,还有关于劳动派遣、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撤消和中止等很多方面的内容,二审稿都比一审稿朝向资方纠偏了。
但与此同时,二审稿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劳动法》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法定情况外增加了两种情况,并新增了针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义务;一审稿将试用期的长短以工作岗位的技术性含量作为划分标准,二审稿则以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并增加了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解除条件的规定,从而更具可操作性。
这些变动,使人联想到二审稿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前,这可能更反映了立法者趋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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