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青春——未成年人犯罪警示录”系列报道之十一
2005年6月至7月间,我市部分有车一族不约而同遇到一件令他们头疼的烦心事。一夜之间,车牌竟然不翼而飞,更可气的是盗贼还用纸条留下联系电话,要求他们往指定账号上汇款后,才用电话告诉他们去哪里取车牌。
本报记者张迪2005年7月16日,市民李先生向警方报案说,他的车牌前一日凌晨被盗。李先生说,盗贼还在他的车上留下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联系电话。他用手机与对方联系后,对方叫他往农业银行的一个账户存入50元,才告诉他车牌放在什么地方。
接到李先生的报案后,警方迅速侦查并一举查获17岁的杨小武(化名)等4人在桂林连续盗窃车牌敲诈的案子。
审讯中,杨小武交待他来自湖南道县,初中一年级后辍学在家,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在某单位做清洁工,2004年9月至今在桂林待业。
据警方提供的资料,2005年6月4日晚,杨小武到桂林汽车站附近某旅社找一名外号叫“小湖南”的朋友时,有一个外号叫“小鬼”的男孩问他,去撬别人汽车牌的事做不做?杨小武当时没太在意,也没表态。但第二天,无所事事的杨小武却主动找他们说想一起干这事。
加盟后,杨小武主动拿出自己的一部手机供敲诈车主时使用。随后,“小湖南”把捡到的一张身份证交给杨小武,让他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由杨小武负责保管。另外,“小湖南”还用另外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另办一张卡,由他本人负责保管。四人商定,敲诈来的钱全部存到这两张卡上。杨小武和“小湖南”还买回螺丝批和扳手作为撬车牌的工具。经四人详细分工,杨小武除负责写纸条给车主外,还负责登记车牌的藏匿地点。其他三人负责轮流撬车牌和藏车牌。敲诈到钱后,四人一起到银行里取钱。
6月6日凌晨至3点半左右,杨小武、“小鬼”、“小湖南”在九岗岭撬了约10辆面包车和小轿车的车牌。按事先分工,藏车牌后,有三名车主向指定账户打进120元。
从2005年6月9日到6月29日,杨小武和另外的同伙“小柳州”、“小鬼”三人在香江饭店往机场路方向路段撬了14块车牌。当天,三人被警方抓获,因当时“小湖南”不在旅社而逃脱。审讯中,杨小武向警方交待他共参与5次行动,共撬50块车牌。
警方审讯外号叫“小鬼”的汤小洪(化名)时,了解到,17岁的汤小洪家在全州县,2004年在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行政拘留15日。
据汤小洪交待,2005年5月初的一天,他和杨小武、“小柳州”(另案处理)、“小湖南”(当时在逃)在游戏机室内玩,“小湖南”在某报上看到一篇通过偷盗车牌敲诈车主的新闻时,提出用这种方法搞点钱,其他人都表示同意。之后,他们热情地商量如何分工,以及做哪些准备工作。
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武、汤小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盗他人汽车车牌,并对车主索取赎回车牌费用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杨小武、汤小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小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汤小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系列报道由市政协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协办)
专家剖析
举全社会之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秦素琼(广西师范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一个生理发育的高峰期,而心理发展却相对滞后,导致身心发展极不平衡。这一时期,青少年表现出了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能力的矛盾;好动好奇与认识水平低的矛盾;兴奋性高与自控力差的矛盾以及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形成较晚的矛盾。再加之有的青少年逐渐形成了不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自身素质低,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一旦受到社会上的一些刺激,就很容易走上邪路,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本案中的杨小武、汤小洪等人,都是初中教育未完成就辍学在家,文化素养的低下,精神世界的贫瘠,使他们的认知极不成熟,加上这一年龄阶段所固有的好奇、探究欲望强的特点,就因看到报上的一篇报道,便几人纠集在一起,仿效别人的犯罪模式,敲诈他人钱财,也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台。由上述可见,教育仍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因素。这里所说的教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当然,学校教育起主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让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要密切配合,举全社会之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如此,才能尽可能让每一位青少年获得良好的教育,避免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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