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日前我在东方路潍坊路应该下车推行的路段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下,因为没带相关证件被交警扣了车。第二天上午我拿了证件到杨高中路浦东交警4大队交了违章罚款,中午当我到羽山路1200号交警2大队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后轮严重损坏,已无法正常行驶,当即与停车场工作人员交涉,被告知因为拖车的人休息,让我明天去处理。
记者与负责羽山路停车场拖车业务的上海灵顿拖车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后,该公司陶先生说,经过调查,张先生的电动车后轮可能是在车辆装运过程中相互挤撞造成的,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公司负责全额赔偿,并对在处理过程中给张先生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通过这件事,公司将教育员工加强工作责任心,在拖车、装运时做到文明作业,确保车主的车辆不受损坏。
一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被拖走被装走的事屡见不鲜,这些违章车主受到交管部门的处罚无可非议,但他们对车辆拥有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护。《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希望有关部门在依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能够做到文明执法。本报记者迟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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