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3日从省教育厅下发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获悉,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办教育,确保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与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我省将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办教育。
招生方面把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兴办职业教育学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民办中、高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在征用土地、减免税收、建设配套等有关方面,给予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民办学校可以拒付。(记者陈婉婉)
来源:
安徽日报 日期:4月5日编辑: 吴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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