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斥资70余万元购买罗湖区泥岗“金银园”小区一间商铺,因买房约五年半后也没办出房产证,叶女士追查方知商铺其实是车库。更糟糕的是,出钱开发该小区的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去向,出地的泥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又不认账。
叶女士无奈将燕沙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叶女士介绍,1998年7月30日,她和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燕沙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泥岗村“金银园”小区一间商铺,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9016元,总价款为730296元。她付清了全部房款。但直到2004年1月,燕沙公司仍未办理叶女士所购商铺的房地产证。叶女士委托律师查询才知,燕沙公司销售的商铺属于作停车和设备用的房屋,不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
叶女士遂委托律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燕沙公司返还购房款730296元,并承担购房款利息损失313150元,赔偿损失730296元。糟糕的是,出钱开发该小区的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去向。叶女士认为,燕沙公司下落不明,出地的泥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共同开发商和受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5月,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燕沙公司必须在判决后10天内返还叶女士购房款730296元,以及利息313420元,而且燕沙公司还要赔偿叶女士730296元。因燕沙公司不知去向,泥岗公司负责承担清偿燕沙公司欠叶女士的债务。
泥岗公司不服罗湖法院判决,于当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返还叶女士款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将车库当成商铺卖是燕沙公司自己的行为,应当由燕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叶女士的损失,既是燕沙公司的欺诈行为,也是叶女士本身的失察行为,叶女士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叶女士对燕沙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泥岗公司虽然是涉案房产的合作建房方,却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判决泥岗公司对燕沙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叶女士表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还维持不变,她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记者 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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