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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手术后死亡医院出具不同病历 尸体去处成谜


  [记者调查]

  从范文书的讲述和他带来的“病历”中,记者发现困扰范文书的谜团主要有3个。为解开这些谜团,3月27日下午,记者与范文书一同到省儿童医院等地,展开调查。

  谜团一:为什么会有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

  在医院监护室,范文书找到了陆大夫。陆大夫了解清楚他来的目的后,找来了科主任王建明。王建明对范文书多次来找医院很不满。对于两张“自相矛盾”的病历,王建明解释:“当时孩子已经不行了,问你明不明白,你说明白。告诉你继续治疗也没多大效果,你也同意放弃治疗并签字。签完字,你就可以走了!在医院的出院记录中,记录了你同意放弃治疗和院外继续治疗,是因为当时孩子还没有咽气,想让你抱走孩子,可你表示不抱孩子走,所以孩子就留在医院继续治疗。至于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显示孩子已经‘死亡’,这是为了方便你回去给孩子销户口。因为孩子一旦死亡,按法律规定,是不能带尸体回家的。”

  谜团二:医院为什么没有尸体处理委托书?

  范文书听了医院和记者的解释后,还是不明白。既然孩子没出院,在出院记录上就不该写”院外继续治疗”;既然父母没抱走孩子,孩子最后死在医院里,医院就不应该随便处理尸体。

  王主任说,在处理尸体时,医院已让范文书签了尸体处理委托书。然而,陆大夫带范文书到病案室查找尸体处理委托书,却没查到。

  陆大夫说,患儿范海艳所得的“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是心脏病中比较严重的,手术治疗成功率在80%左右。这次患儿心脏修补手术是成功的,只是孩子肺动脉发育差,术后才出现了持续低氧血症。对于医院没有让死者家属签订尸体委托书,是因为当时医生看家属悲痛就没及时让他们签,后再让他们签字时,他们早已离开了医院。尸体在医院放了很久,家属也没来问过。

  而范文书认为,当时他们夫妇之所以离开医院,是经医院允许的。后来,孩子如果死在医院,医院可以打电话告知他们,而不该擅自处理孩子的尸体,以致连孩子的骨灰都找不到了,给其亲属造成很大的痛苦。但他在记者面前承认,当时他们不抱走孩子,主要是考虑上火车带孩子的尸体很不方便,再说在石家庄处理孩子的尸体还要花钱。

  陆大夫表示,医院就是同情他,才允许他没抱走孩子。也是因为同情他,后来才退给他1.17万元的手术费。陆主任说:“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以后可得吸取教训,再遇到这样的事情,孩子一律抱走,不能再发善心!”

  谜团三:殡仪馆为何没有孩子的记录?

  医院说孩子死后运到了殡仪馆,但范文书在殡仪馆查不到孩子记录。3月30日,记者与市殡仪馆取得联系,对方的答复是:“殡仪馆只保留处理尸体记录3个月,你们找的尸体早过了这个期限,没法查。去找医院问吧。”

  对此,医院王主任的解释是,儿童是未成年人,不同于大人。大人死后直接拉殡仪馆举行仪式,而在这个医院死亡的孩子,有些家属将尸体留给医院处理,医院不可能将孩子的尸体单个送往殡仪馆。

  那么,医院在处理尸体方面有没有管理制度?医务科的一位同志表示,省儿童医院的太平间已承包给了市殡仪馆,病区的医护人员只负责把病人尸体送往太平间,接下来的工作由殡仪馆负责。他说,医院处理患者尸体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的,自己没有相关制度。他同时又表示 ,心外科处理那个女孩的尸体应该给辖区派出所打电话备了案。而心外科的陆大夫则表示,孩子才3岁,不需要备案。

  东苑派出所的王警官表示,医院说已在派出所备案有什么证据?公安机关在处理尸体方面是很慎重的,医院打个电话是不能备案的。

  市殡仪馆业务处的张女士说,殡仪馆在火化尸体前,必须要有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同时还要有死者亲属的签字,否则是不能火化的。她说,14岁以下的孩子火化后是没有骨灰的,尤其是不到三岁的孩子,骨骼还未发育成熟,就更没有骨灰了。

  [相关说法]

  省卫生厅:医院不该出现“矛盾病历”

  省卫生厅医政处赵先生表示,医院同一天开出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说明医院在处理病历上存在记录不真实的问题。

  对于医院在没有通知家属就处理了孩子尸体,其解释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所以按规定,医院可以处理孩子的尸体。

  律师:医患双方都有责任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董学明、周英斌律师认为:作为医院, 制作病历时应当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而这个医院病历中出现了两份矛盾的记录,正说明医疗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完整制作病历。

  医院在病人医治无望,家属同意放弃治疗时,可以在下达病危通知后让病人出院,医嘱可以记载“院外治疗”。记载“院外治疗”后家属必须将病人带走,如果家属拒不带走病人,家属就应当委托医院在病人死亡后处理尸体。等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制作“死亡证明书”并和“尸体处理委托书”一同存档,这时医院就可以处理尸体了。

  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虽然可以进行处理,但医院在知晓遗体有主的情况下,如果家属没有出具处理尸体委托书,医院就无权随意处理尸体。 因此,医院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按程序办事才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

  同时,死者父母在处理这件事上也有过错,比如不应该因为节省费用,而把孩子丢在医院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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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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