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合肥市退休老教师陶如霖因老伴在搭乘公交车之后莫名在公交停车场受伤致死,而将该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本报2006年11月30日曾报道)。昨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庐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其琼受伤倒在被告单位停车场内,最终导致死亡,虽然受伤原因无法查证,被告仍应承担车辆未在规定地点下客及对其自主经营管理场所疏于管理的责任。原告自事件发生后一直在不停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按照双方责任划分,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0646.5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陶如霖接到判决后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杨其琼从公交车上摔下受伤”未予确认,由此对原被告作出五五开的责任划分,他对此不服,准备提出上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黄慧琴律师昨日下午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提出上诉的通知。
(本报记者 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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