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某市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发布了12种国产水果有毒的消息。虽然很快被证明这是一则草率、失真的消息,但事件引起的后遗症却远未平息。传言是假的,但传言给给果农和果商造成的损失却是真切的。据报道,深圳的市场也遭到池鱼之祸,“毒水果”事件以来,布吉批发市场的水果销售尤其是出口受到重挫,以前每天有50个货柜发到香港,现在锐减到20个。
这一切,都是在媒体、权威部门和有关专家一再发布澄清信息十多天以后的情形。可见,在公共安全信息发布领域,发布一则信息轻而易举,但要挽回一次失真信息的影响却绝非易事。由此,如何加强公共安全信息的源头管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首先,食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篇文章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说明我们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缺少规矩,哪些机构有资格发布此类信息,哪些信息不能随意发布,没有一定之规。结果就造成了这种严重的后果。
这则信息的发布源是某市食品安全信息网,该网在其网页的醒目位置称自己是“国内最权威的食品安全门户网站”。网页底部的主办单位信息显示,该网主管单位为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承办单位为该市工商局。既有如此抢眼的包装,也有权威的政府管理部门挂帅,在一般的常识中该网发布的内容可以看作是有官方公信力作保证的信息。然而,此次对12种“毒水果”的警示,并非从具体的市场检测得出的结论,主管部门透露的文章来源是根据搜集的信息整理的。所谓整理,事实上是转载其他食品专业网站的文章。文中笼统地称市面上有12种常吃的水果多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还详细列举了每种水果的添加剂,普通读者看来的确有触目惊心之感。文章缺少必要的提示性语言标明此文仅是介绍相关知识,更容易让读者引发这是目前市场普遍现象的错觉。
其次,对于传媒在报道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时,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纪律,我们也缺少一些成文的规章制度。在这次“毒水果”事件中,部分媒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原始文章的标题是《消费者切勿以貌取果——用知识去消费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但当地率先转载的媒体却改成了《荔枝等12种常吃水果常被人为造毒》。当网络再转载此报纸报道时,又改成了《专家曝光12种常见毒水果劝人尽量少吃》。网站原文中本来并没有“下毒”等字眼,但转载的文章却纷纷用“毒”来吸引眼球,客观上增加了读者的恐慌情绪。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与普通信息不同,涉及食品安全类的公共安全信息发布要慎之又慎,有关部门必须对有资格发布此类信息的主体作出明确的规范。同时,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的媒体必须遵守传播学的规律,在这类问题上不能为了“眼球”而忽视了有可能引发的集体性恐慌。更重要的是,法律体系还需要建立追惩机制,对草率发布公共安全信息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发布渠道追究责任,以弥补市场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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