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桂金通讯员云帆)执勤保安打伤业主,是保安还是所在公司负责赔钱?前天,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保安负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殴打事件发生之前的几天,禹洲新村的业主朱某在进入小区大门时,偏要走向车辆通行的围栏,遭保安卢某极力劝阻,因此痛骂保安,引发两人大吵。
2006年8月19日中午,朱某又来到大门口,正逢保安卢某值班,两人再次争吵起来。年轻气盛的卢某冲进保安室,拿出一根一米多长的空心铝管,朝朱某一阵乱打,把朱某打得多处骨折,经鉴定已经达到轻伤。卢某因此被处8个月有期徒刑,至今还在服刑。同时,朱某把保安卢某和所在的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钱。“康乐物业”拒绝赔钱,理由是打架事件是卢某与朱某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司可没让他去打人。但法院认为,卢某是“康乐物业”的保安,他阻止朱某进入围栏是在履行职务,因此引发殴打事件,应当认定是在“从事职务活动”,因此“康乐物业”得替他赔钱。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辱骂保安,也是导致案发的重要原因,因此他得自负20%的责任,而“康乐物业”负80%的赔偿责任,即赔给朱某29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