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丛兵 金波 记者夏宗源)二楼商家在阳台上挂营业招牌招揽顾客,楼下商家认为影响了自家的生意,几次协商未果。近日,宿迁市沭阳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审理。
邹某与安某住在一个单元,邹某住在二楼,是做门锁修配生意的,而安某住在楼下,做家具批发生意。
去年春,为招揽顾客,邹某制作横幅“诚信锁业修理中心”,想把招牌悬挂在自家二楼临街阳台外墙面,但遭到楼下门面房业主安某的阻拦。邹某认为,二楼以及阳台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现在悬挂营业招牌,邹某无权阻止。然而安某却认为,在自家门面房上方悬挂修锁招牌,会影响其家具生意的经营,多次商量未果,邹某便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在属于自家住宅楼阳台外墙上挂营业招牌,没有影响到安某门面房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方面的权益。邹某悬挂的“诚信锁业修理中心”招牌与楼下安某门面房的家具经营招牌并非同一经营类别,安某门面房在另一侧阳台外墙面已有经营家具的营业招牌,邹某想要挂牌的地方并没有安某门面房的其他营业招牌,故邹某的挂牌行为也未影响安某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邹某可以在自家二楼住宅临街阳台外墙挂“诚信锁业修理中心”营业招牌,安某应停止侵害、不得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