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毕征通讯员穗法宣)车贷追不回来,银行把借款人告上法庭却遭败诉,只因是《汽车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被告笔迹。银行于是把负责核实贷款人身份的某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银行:把合作伙伴告上公堂
2003年6月10日,某银行流花支行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书》。
终审:各打五十大板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又对赵×进行了询问,赵依然不承认贷款事件。法院一审认为,该律所向银行出具《见证书》,并注明“借款人亲笔签名属实”及加盖见证专用章,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令其赔偿借款本金23万元及其利息。该律所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银行在与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拨付借款的条件还未充分成熟的情况下即将贷款发放,故对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该律所在审核借款主体身份的程序中有过错,银行在放贷的程序中有过错,法院认为二者的过错相当,故终审判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