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局解释:1月1日到3月31日执行省的文件;4月1日之后执行广州市文件,两份文件内容一致
新快报讯 (记者周继坚王华平 实习生张苗苗)日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向社会公布了广州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鉴于去年12月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向全省发布了全省首个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明确指定广州市执行省一类标准,即7.5元/小时,相关标准从2007年元旦执行。那么,广州市公布的“4月1日起执行”是否与省的规定产生冲突呢?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二者并无矛盾。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韩志荣告诉记者,省的相关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文件要求各市进行公布。由于各市需要经过市政府通过这个程序,所以广州市公布比省的要晚。但韩志荣表示,但这不是说4月1日前广州不执行省的规定。他说,广州市肯定是按照省的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7.5元/小时的标准(花都、番禺、从化、增城按低一类标准6.6元/小时执行)。
韩志荣表示,1月1日到3月31日,广州市的相关标准可以援引省的文件来执行,而4月1日之后,则可以援引广州市的文件执行,两份文件内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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