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宣判杨志刚诉郭德纲诽谤案一审郭德纲无罪,杨志刚已确定上诉。4月7日,原告律师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标、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李运午致信本网,叙述本案背后的故事,称一审判决是“怪胎”:
杨志刚诉郭德纲诽谤案的判决历时11个多月,终于出世了。
一、普通的案件立案用了整整两个月
2006年3月15日,我们接受了杨志刚先生的委托,全权代理其与郭德纲诽谤案的法律事务。3月21日,我们给郭德纲发出律师函,希望此事能够协商解决,把影响降到最低,却没有收到任何回音。4月10日,经过调查准备,我们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交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郭德纲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立即停止侵害,采取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消除对杨志刚先生的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而,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自诉案件,不成想很受刁难,先后去了五次大兴法院,电话、传真更是多次,甚至找到了庭长、院长。但得到的答复要么是需要研究,要么是需要请示高院,总之,就是不发立案通知书。5月9日,按照大兴法院要求,我们补齐了全部材料,庭长也允诺我们,下午就发起诉状。可事后才知,这个允诺还是搪塞。(庭审时,郭德刚自己承认是5月9日收到了起诉状。可是法院5月20日还要我们补充材料。后来在我们的追问下,法院的人向我们解释是立案庭的人搞错了。)就这样又拖了一个月,直到6月9日,刑庭庭长给我们打电话通知正式立案,我们叹息:一个普通的案件立案用了整整两个月。
二、33岁的人享受未成年人的待遇
9月8日,我们好不容易盼来了开庭的消息,却被告知是不公开审理,理由更加荒唐,居然是涉及隐私。这等于案还没审,郭德刚的诽谤就成了事实。我们当时据理力争打了个比方:郭说我们腿瘸,法院就非让我们坐轮椅。案还没审,我们先瘸了!我们开庭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隐私,就是为了证明腿没有毛病。为此,我们写了三封致法院要求公开审理的紧急请求函,却于事无补。三个半月以后,11月20日,再次开庭仍然是不公开审理。本来我们打算坚持到底,不公开审理就不出庭。但最终考虑到这毕竟只是庭审方式,从起诉状提交到法院已经半年多了,还是进入实质审理吧。可正式开庭我们就明白了,法庭对郭是多么特殊对待,他们刻意安排郭在未成年人犯罪法庭受审。一个33岁的人竟能享受未成年人的待遇,恐怕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1
三、郭的侵权事实已经成立
庭审过程中,我们准备充分,共提供了四组十九份证据。包括:
第一组自诉人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据1,天津市红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总支出具的关于杨志刚任职经历的证明;证据2,1991年5月6日杨志刚任红桥区文化局副局长的任职命令;证据3,1991年7月20日杨志刚任红桥区文化馆馆长的任职命令;证据4,1997年3月26日杨志刚不再兼任文化馆馆长职务的证明;证据5,2000年8月7日免去杨志刚红桥区文化局副局长职务的通知;证据6,2001年3月7日关于杨志刚退休的通知。
第二组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证据:证据7,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津南开证字第608号公证书;证据8,(2006)明扬长缨见字第33号律师见证书;证据9,2006年2月出版的《读库(0601)》;证据10,2006年3月9日经郭德纲授权刊登在《新京报》上的《郭德纲发帖自述“伪造”风波始末》;证据11,2006年3月14日的《城市快报》,郭承认《我叫郭德纲》一文确是出自其手。
第三组证明自诉人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12,自诉人所获专业奖项、国家颁发的劳动模范、立功受奖等荣誉称号明细表及荣誉证书,其中总共获得40项荣誉称号(天津市红桥区档案馆提供);证据13,自诉人担任红桥区文化局副局长兼文化馆馆长时的领导田玉根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据14,证人庞连琦出庭作证。
第四组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导致严重后果的证据:证据15,夏璟华的笔录;证据16,自诉人就医的病例;证据17,证人赵开山出庭作证。
可是,我们准备的关键证据还没出现,郭就不仅承认了文章是他所写,而且还承认了是“听说”而已。庭审结果非常清楚:郭的侵权事实已经成立,只是程度问题,情节严重定罪,情节不严重赔礼道歉。没有任何争议可言。
四、骂了人白骂,不用为此付出代价
可是,庭审后一个月过去了,没有消息;两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消息;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严格制度的若干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3,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6个月应当结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9个月是大限,3月7日本是最后期限,其实更确切地讲应当是2月7日。可是,法院依然让我们等。此时,我们已完全明白,大兴区法院已不可能做出公正判决。为此,杨志刚先生还曾给大兴法院致函“大兴法院,我已不相信你们”,只求大兴法院从速宣判,将此案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可是,大兴区法院对杨志刚的请求以及我们代理人提交的所有函件都不做任何答复,不做任何解释,这次依旧如此。宣判前一天,我向法院问及审限问题,大兴区法院解释,9个月后请示高院,高院获准延长一个月。这是唯一的一次解释。
再看这份难产的判决吧,13页,叙述自诉人主张占了5页,被告人辩解5页,审理查明半页,证据两页半,本院认为5行。其间的错字、错句更是不计其数,连人的名字都是错误的,两条判决中的一条:“驳回自诉人杨志刚要求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请求”,更是让我至今也看不明白,因为按照这句话的语法解释:法院是驳回了自诉人要求被告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唯一能让人感到一点安慰的是法院认定了郭对杨志刚的诽谤行为,其诽谤言论是虚构的。但更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明明认定了被告人郭的诽谤行为,却既不认定其犯罪,又不判令其道歉。只好让人解释为:骂了人白骂,不用为此付出代价。
五、“这不都没事了吗,哈哈。”
叙述了这么多,我们只是想证明,为什么我们说这份判决就像一个难产的胎儿,是一个怪胎。因为,无论从案件的立案到审判,从判决的文字到内容,都注定这是一份迟到的判决,一份荒唐的判决,一份不公正的判决。
宣判以后,媒体记者在采访郭德纲时问他,再出书时是否会删去虚构的内容时,郭答:“不会”,记者又问:“法院已经认定那些内容都是虚构的,你还敢写?”郭笑着伸手拍拍记者的肩膀说:“这不都没事了吗,哈哈。”
难道,这就是这份判决带给我们的?我们真的希望这是一份有意义的判决,因为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将远远超过这个案件本身。任何一个看见这份判决的人都应该想一想:这样的判决,在我们国家其他的法院也会出现吗?这份判决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还会维持吗?它到底在宣扬些什么?在鼓吹些什么?为什么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院对这样的“名人”会有这样的礼遇?到底,我们距离依法办案的道路还有多远?前一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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