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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安全凸现法律监管责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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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

  案件过程

  2004年 美国花旗银行 一封自称来自银行的欺骗邮件,该邮件要求持卡用户去一个假冒的网站验证银行账号是否被篡改。2005年美国卡系统公司 一名黑客侵入美国卡系统公司,盗取4000万份信用卡资料。 2005年巴西银行和金融机构因网络诈骗而损失的金额约为3亿雷亚尔(约合1.3亿美元),比2004年增加了20%。 2006年瑞典最大银行北欧金融集团该集团多次被一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诈骗金额高达800万瑞典克朗。
成为瑞典有史以来情节最严重且金额最大的一次针对银行的诈骗活动。

  本报记者 张雪丽

  赵奕打开钱包,里面整齐码放着八张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贷记卡,基金卡和理财卡各种类型的银行卡都有。

  由于生意的关系,赵奕经常要和客户进行大额现金结算。每到现金结算的时候,他总会不慌不忙地拿出一张存折,找个最近的银行取款。他说:“用卡虽然方便,但是觉得不安全。上万元的资金我几乎都取出来转到存折上。卡上的钱不多,够即时消费就可以。”

  社会上像赵奕的人并不在少数,各式各样的银行卡不少,但都不放大额的存款。存折在电子时代仍是很多人的最终选择,原因很简单,“觉得银行卡不如存折安全”。

  据有关方面统计,2006年我国新增银行卡2.16亿张,其中借记卡2亿张,信用卡1560万张。截至2006年底,我国银行卡总量11.75亿张,同比增长23%,其中借记卡11.19亿张,增长22%,全年银行卡交易额预计超过60万亿。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银行卡的使用范围在迅速扩大,使用速度不断加快,银行卡的使用越来越具有普遍性。从基本使用中的工资卡,到能够透支的信用卡;从单纯的存储业务,发展到通过一张卡就能够买卖外汇、基金,甚至到日常生活中煤水电气费用的缴纳。

  银行卡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经济生活。

  但是,银行卡的方便快捷同样潜藏着很多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这种安全隐患突出地表现在层出不穷的银行卡诈骗、银行卡被盗刷、网上银行被恶意侵入等等。由于我国现行银行卡相关法规规定消费者有举证责任,多数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消费者代理律师坦言,银行卡的维权难度不小。

  银行卡的风险

  从2003年开始,随着我国国内银行卡使用量的增多,银行卡诈骗犯罪开始出现并且发展速度非常之快。

  “这种诈骗源头产生于台湾,因为地域的原因,在福建省的厦门、漳州、泉州等沿海地区相继出现了国内最早一批以手机群发短信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一台手机短消息群发器,两到三个接线员,一个专门的提款人员,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团伙。”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金大志处长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

  这些犯罪团伙一般由6到7个人组成,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分别负责贩卖异地手机卡扰乱警方视线,卖短信群发器,设计短信诈骗内容,负责开卡取款等环节。

  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犯罪地点比较隐蔽,多集中在农村,用金大志的话说,“他们对外面的情况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除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因此,他们最初的诈骗主要就集中在这三大银行。”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诈骗的内容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群发短信的内容由告知消费者中奖,谎称绑架进行敲诈,售卖福彩中奖号码,转变到利用持卡人对银行卡相关业务了解不够,通过短信和电话的方式远程操控持卡人通过ATM机进行卡卡转账,2006年开始又出现了以“汽车退税”、“房屋退税”等名义的新的诈骗形式。

  2006年北京市一名市民在犯罪团伙以“汽车退税”为名的诱骗之下,在提款机上通过银行卡的卡卡转账项目被划拨走了120万元,成为北京市个人银行卡诈骗金额最高的案件。

  据记者的了解,虽然诈骗的手段在不断变化,但是其本质上是不变的,几乎都是采用远程操控持卡人通过ATM卡卡转账的形势进行资金转移,只是中间过程上发展得越来越完善。

  当持卡人接到短信按照其留下的电话询问时,通常会有一位女性接线员接听电话,以增强持卡人的信任感,这位第一接线员会告诉持卡人拨打当地的金融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其实这仅仅是犯罪分子的第二个步骤而已;当消费者拨打了第二接线员的电话时,这位接线员会以一个公证机关的身份向持卡人证实事件的准确性和严重性,紧接着他会给持卡人第三个电话号码;当持卡人拨通第三接线员的电话时,这位接线员就会用电话操控持卡人,告知持卡人把卡上的钱转移到一个“银行”设置的安全账号上,也就是犯罪分子的账号,然后告知持卡人输入四位数字以上的密码,其实这就是在猜测持卡人账户上的余额,一次又一次不停的输入密码,直到将持卡人卡上的存款全部转移完毕。

  针对这种犯罪,记者发现目前建行在卡卡转账的时候会出现提示性语言,农业银行卡卡转账的时候则需要告知柜台工作人员,柜台工作人员会给持卡人一些提醒,然后再开通提款机上的该项业务。相比之下,这两家银行对于这种犯罪行为防范上更加严格。

  据金大志处长介绍,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诈骗方式,在一些需要刷卡才能进入的户外取款室,犯罪分子通常会在夜晚把一个读卡器粘连在刷卡口内,需要持卡人输入密码才能进入,一旦持卡人输入了密码,读卡器就会把这张卡的卡号和密码全部记录下来,所以,持卡人一定要谨慎。

  谁对银行卡的安全负责

  银行卡带给客户的便捷性毋庸置疑,但安全性也一直是困扰银行和消费者的问题,当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情况发生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矛盾就一直纷争不断。持卡人认为银行的系统设计和保障系统存在缺陷,而银行则表示系统的安全并不存在问题,是持卡人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资料被盗,如无意中泄露密码等。

  “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普通消费者的用卡知识普及程度不够;另一方面,银行同样也具有不足之处。但对于不同的情况应持不同的看法。”中国银联战略发展部首席研究员林采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她认为,如果犯罪分子在持卡人使用ATM机时获取了持卡人的账号密码和相关信息,那么,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ATM机实质就是相当于银行的一个营业站点,虽然是无人经营,但是银行仍有责任对持卡人尽有安全保护的责任。

  “从银行角度而言,定期加强ATM机的维护和管理至关重要,减少客户使用终端的风险的防范;对于与银联有合作关系的商户也要加强管理,同时,与公安系统进行有效的配合,联合建立一个安全有效的反应机制,能够在持卡人利益遭受损害时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搜集线索。”对于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林采宜提出了这样几点对银行的建议。

  同时,林采宜还认为,银行应该认识到持卡人本身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宣传持卡安全的同时能够提供更多的建议和安全知识。

  截至2006年底,国内受理银行卡商户共有52万家,POS终端81万台,增长34%。

  在一些与银联合作关系的商户使用的POS机终端,持卡人也应该注意该商户是否是银联指定合法商户,已经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POS机获取刷卡人的信息,然后转账的案件,对此,建议消费者最好在一些正规的POS机终端进行刷卡消费。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套现转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有业内人士表示,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5万元的上限不能满足许多优质客户的需求。于是,许多银行私下对贵宾客户“网开一面”,提供10万元、50万元的信用额度。“只应享有5万元信用额度的个人却握有25万元甚至40万元的透支额度,这违背了基本的信贷规律。也给犯罪分子留下了更多的犯罪空间。”有业内专家认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银行管理系主任何自云则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对于银行的服务而言,出现了问题之后,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非常重要,这也是银行提高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应当由政府主导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赔偿机制,明确划分银行与用户双方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政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还是其他法规均未对信用卡盗刷风险的承担做出规定,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也未出台专门措施以保障持卡人这方面的权利。这与我国信用卡发展时间不长、发展速度较快有关,但是随着信用卡向更多支付渠道渗透,如电子银行、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信用卡的盗刷风险将逐渐凸显,如何明确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赔付责任,解决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后顾之忧,成为我国银行卡产业监管制度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这方面,针对盗取银行卡信息、盗刷银行卡的犯罪,美国《真实信贷法》对持卡人即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005年,一名黑客侵入美国卡系统公司(CardSystemsSolutions,Inc.)盗取4000万份信用卡资料,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用卡资料泄密案件,号称金融“911”。根据美国《真实信贷法》及有关规定,未经持卡人授权而产生的支付损失,持卡人的责任只被限制在50美元以内,剩余部分由发卡行承担。

  谁有举证的义务

  随着银行卡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也因此而产生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众多现代化服务渠道,越来越多的人把银行卡和网上银行联合使用,由于诸多原因,近年来银行卡在网上被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信用卡持卡人王萌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自己一张信用卡上莫名其妙的被划走了近万元,经查询是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被划拨到了一家公司,于是他立即联系到了银行和公安部门,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王萌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但是由于无法举证并不是因为自己操作失误而引起的资料泄露,卡内存款被转移,而是银行系统维护安全的原因,至今一年时间过去了,这件官司仍在困扰着他。

  “如果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必须举出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否则就有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小玲说。

  “纠纷诉讼到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关键是看当事人即银行及持卡人谁存在过错,并按过错的比例进行审判。特别是受害人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主张的权利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只能据此认定法律事实。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能印证其陈述,那么他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沈小玲律师向记者表示。

  “正是因为要拿出能够证明‘银行有过错’的证据,使银行的维权案件进展缓慢。”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冰一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金冰一曾代理了多起银行诈骗案件,经常感到十分苦恼:“按照庭审的要求,我在为消费者做案件代理的时候,所提供的用户损失证明不能作为开庭审理中的庭审证明,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所以在整个起诉过程中我始终处于被动的局面。对于银行而言,消费者始终是弱者,在这些案件中怎样举证‘错在银行’而非消费者着实让我们感到困难。”

  同时,金冰一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与银行既然已经形成了金融服务的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对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沈小玲律师也同样提醒持卡人,一旦发生存款被盗案件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发卡银行的存款和存款被盗去的事实证明;提供证据证明存款被盗取过程,银行违反了储蓄合同、银行卡合约的约定和人民银行及其发卡行内部操作规程等;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客户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同时,沈小玲律师还向记者强调:“受害人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特别是有保留时效的证据,如银行交易时录像的保存期限问题,因为这个录像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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