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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高邻”身影下——谁偷走我们的阳光(图)

  13:13:34东北新闻网核心事件近一段时间,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庆小区和香山小区的百余户居民一直在为留住窗前的阳光而四处奔波。今年,他们小区旁要建一栋20多层的高楼,届时许多人家一天中的大部分时光将被阴影笼罩。
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第七章第89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居民们说,这让他们看到了留住阳光的一丝希望。

  小区居民:宁要阳光不要钱!

  哈市香山小区的居民张先生说,今年1月份的一天,他们在自家楼前发现了一张由哈市规划局发出的公告,要在他们楼前建一座占地1300平方米的24层高层建筑,标出了“高层”的简单设计图等,还标明时间是从2006年12月27日到2007年1月11日。公告贴出后,他们根据设计图上显示的数据进行了现场测量,结果发现这幢“高层”距离香山小区住宅楼只有40米左右。一位了解建筑规划设计的居民查阅了哈尔滨市有关楼间距的规定,发现不合乎规定。于是,居民们纷纷向哈市规划部门反映情况。哈市规划局答复说,可以召开听证会,与涉及到被挡光的居民进行协商。即使规划的这幢高层建筑建好后真的挡光,也可以让开发公司支付居民挡光费补偿采光损失。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局首次就拟建高层住宅可能挡光问题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居民代表和开发商黑龙江吉庆房地产开发公司展开了论证,开发公司提出该楼完全符合有关楼间距的规定,不会对居民采光造成影响。而据香山小区2号楼的居民介绍,香山小区2号楼和3号楼共有住户60多家,户型均是南北朝向。朝南的窗户一年四季可以享受整日的阳光。“高层”建起后,家里一年四季将整日见不到阳光。香坊大街香庆小区12~14单元楼的50多户居民家离“高层”的位置也不过40米远,一旦“高层”建起,他们住宅的西侧窗户就无法照进来阳光。对规划局提出的如果挡光将有补偿的说法,绝大多数居民表示不会要钱。刘先生坚决地说:“我们宁可不要挡光费,多少钱都买不来阳光,买不来健康。”(黑龙江新闻网记者王宗华) 责任编辑:孙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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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邻”不请自到居民维权路坎坷

  建筑挡光,正在成为压在许多居民头上的一个阴影。居住在哈市文中街上的居民张师傅对此就有着切身的体会。张先生1996年在南岗区文中街上花20多万元买了一处房子,这所东西向的房子采光很好。2003年,有人要给他35万元买他的房子,当时他没有卖。但他没想到2006年在自己房子附近一座20层楼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这座高层的侧墙与张先生居住的房子只有10多米距离,原本两面采光的房子,现在只有早上9时之前能见到阳光,原本能卖到35万多的房子现在30万元都卖不出去。记者日前在这个小区采访时,许多居民都说,自从这个“高层”动工建设之后,他们的生活就发生了变化,因为挡光、影响通行、房子贬值等一系列的影响,居民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挡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除了高层挡光之外,记者发现这个小区的内部,相邻的两个住宅楼也存在互相挡光的问题。小区居民霍先生告诉记者,原来这个居民区的老楼都是平行的,间距也很开阔,但后来随着开发的不断升级,原来的绿地都变成了住宅楼。新建的居民楼与旧建筑互相垂直,靠在一起,相邻的两个楼变成了“握手楼”,两栋楼紧靠的两个房间一整天几乎都照不进阳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和品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采光权曾是一个被忽视的人居要素,现在越来越被人关注。然而,国家虽出台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但对民宅采光权受侵害时如何补偿,并无进一步的细则规定。目前各地采光权纠纷赔偿大多参考的是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规定。当居民采光权被侵害时,投诉到有关部门,通常只拿到几千甚至几百元的补偿费,实在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而且,许多居民都是穷其一生积蓄购买一套房产,这一点钱就出卖了采光权,显然是难以接受的。而且,如今物价指数不断提高,采光权的价值也必须重新确定。制定更符合实际的行政法规,提高采光权侵权的法律成本。(黑龙江新闻网记者王宗华) 责任编辑:孙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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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挡光纠纷不断缘于监管不严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发生在楼体之间挡光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一是由于开发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超面积开发、建设,忽视居民对于采光的需求。二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城市开发中“见缝插针”,把属于百姓的公共空间全都变成建筑物。另外,部分居民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遇到问题委曲求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开发商和有关部门侵权的行为。

  据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挡光”建筑往往是既成事实之后才被居民发现,这个时候问题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有关管理部门除了调解之外,采取处理措施也常常是用补偿的办法。曾经有过这样一个例子,某开发商超高建楼,被挡光居民多次找有关部门,最后的处罚是:对开发商罚款120万元,责令其补足手续。开发商超高建楼所得的收益远大于罚款,而那些生活在阴影中的居民连补偿款都没得到。

  法律专家说,采光权属于《物权法》中“相邻权”的一种。这次把采光权作为公民物权的一种明确地提出,随着有关补偿细则的出台,不久后,关于对“采光权”的投诉将有法可依,为更多城市居民争得阳光提供支持。

  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李桂文教授认为,关于建筑物挡光,国家在建筑设计规范中早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制定这些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健康、隐私等各项权利。这些规范也是物权法中相邻权的重要制定依据。过去,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中失之于宽,或是以罚代管,让许多居民求告无门。因此,当前最重要的是提高对这种权利的重视,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超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真正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陈宝林 摄

  (黑龙江日报)(黑龙江新闻网 记者 王宗华) 责任编辑:孙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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