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见习记者 袁铭
花20多万元买来的越野车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过一夜后不见了踪影,虽然丢车已经发生了近四个月时间,但车主黄云涛与停车场管理方在赔偿金额上仍未达成一致。
车主: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表弟一大早来开车,结果只剩下空车位了。”昨日,车主黄云涛告诉记者,去年12月18日凌晨2时30分,他的表弟张帆将自己车牌号为“川AFD028”的银灰色三菱欧蓝德越野车停放在了金牛区西青路露天停车场。停车时,张帆向停车场值班人员交了10元的停车费,并索要了机动车停车场的定额发票。可当张帆18日上午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停车位上已没有越野车。张帆当即到邻近的西安路派出所报了案,并作了笔录。
黄云涛告诉记者,这辆越野车是自己2004年3月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每月的还贷额达到了3700多元,车子的所有手续办完后,共26万元。黄称,停车时就已经交了停车费,停车场除了提供场地停车,守车人还要保障车辆的安全。《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这说明,车辆在临时停车场丢失,停车场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赔偿要得太高
由于停车场方面买有保险,加上车主为车子所买的“盗抢险”,保险公司做出总的理赔额度为12万元左右。黄称,车子26万元,算上使用将近3年时的折损,车子的现价应该为16万元左右,余下将近4万元的差额也应该由停车场方面承担。车子丢失后,黄多次与停车场方面进行了交涉。停车场方面最终只同意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上,再出5000元的赔偿。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停车场管理者段某。段某表示,自己负责的时间段为晚上6点至第二日早上8点,在该时间段内都安排了4个值班人员两人一组轮班看守。他称,张帆的报案时间已在8点以后,安排的看守人员已经下班。关于赔偿,段某认为车主喊价太高,自己不可能承担4万多元的差额。
○律师说法
停车场应该赔钱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李朝辉律师就此事表示,停车场方面是否承担赔付?应首先明确停车场方面有多大过错,如果车主与停车场发生了保管关系,停车场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他称,协商理赔前,车主首先应该申请有权的中介机构,在当事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折旧评估,再商议具体赔付。他提醒广大车主,在停车时,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并索要加盖有该停车场的公章,如果在停车场发生车辆丢失,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做好笔录,已备以后调查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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