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商家在海口促销。本报记者 陈德雄 摄
本报讯(记者王勇通讯员范耀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中心2006年底至2007年初,对海口地区手机经销商进行调查发现,经销商存在用旧手机当新手机卖、夸大承诺不兑现、推卸故障责任、保修竟使用旧配件等混乱现象。
旧手机当新机卖
手机尾号为1319的甘先生于2006年11月4日购买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款650元,经销商没有开具发票。
当年11月7日晚手机出现花屏、屏面开裂。经销商称,手机“三包”应找售后服务部,销售商不负责“三包”,甘先生先后分别找到两家售后服务部,都被以该手机串号过期为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甘先生感到纳闷,《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经销商为什么不执行?再有,刚买的手机串号为什么会过期?于是甘先生向12365投诉。
经12365台向诺基亚热线4008800123查询得知,该手机于2004年10月13日被另一市民蔡某购买,第一次维修时间为2005年3月29日,维修地点为海口市西沙路诺基亚客服中心。显然,甘先生于2006年11月4日买到的是二手机。
夸大承诺不兑现
2006年11月22日, 12365质量热线接到海口消费者钟先生的投诉。
投诉称,他于2006年10月27日在新世界购买一部中国电子手机,串号为352872012056442,发现无信号。10月29日,钟先生在原柜台换了一部七喜M33手机,发现手机打进来无声,也无所说的MP3、MP4功能。当年11月21日,钟先生将这部七喜M33手机送到七喜手机售后服务中心,经检测,出具的移动电话维修受理单确认存在听筒无声、无铃声的故障。
钟先生要求退机,理由是该部七喜M33手机的移动电话售后服务条款第二项第四点明确承诺,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由销售商给予无条件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钟先生要求退机时,销售商对自己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承诺产生反悔,只同意换机而不同意退机。
商家推卸故障责任
手机在“三包”期内出了故障,是“性能故障”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责任该如何认定,成为一个难解的症结。
手机尾号为3999的黄先生于2006年7月3日在新世纪125号柜台买一台三星808手机。一个月后手机屏面出现大片黑影,黄先生找过售后服务部门,答复说是人为原因造成,将“三包”责任推向消费者。省12365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认为,因目前有关手机质量鉴定费用的昂贵,致使在“三包”中的手机故障的责任认定上,经销商和售后服务部的检测结论占有了绝对优势,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保修竟用旧配件
一位市民向12365投诉称,他于2006年2月11日在海口某商场电器柜台买TCL手机一部,价格2200元。两个月后主板损坏,送到售后服务部门。4月19日换了主板,5月8日又出现触屏不良随后送修。6月1日取机时,发现原机壳已被换成旧机壳。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少不具备资质的手机维修点,从回收的旧手机中拆解旧配件,用于维修。在海口义龙东路的一些维修点中,这类情况较为普遍。2005年以来,手机质量问题投诉占省12365投诉中心受理投诉案件总数的15%,部分经销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12365台目前已将调查情况专题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对手机市场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