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小小的水泥砖块从墙面剥落坠下,砸坏汽车、敲瘪防护棚,这样的现象在位于中山北路武宁路口的中宁大楼已持续了3年之久,而且愈演愈烈。然而,由于要动用超过300万元的维修基金,大楼的外墙面大修至今未能启动。
小区物业经理虞振陆忧心忡忡地说:“等到出人命,做什么都晚了!”
掉下三四公斤重的水泥块
来到中宁大楼,记者首先看到的就是蓝底白字的告示牌:“墙面松动,请勿靠近”;抬头向上看,一块面积在10平方米左右的裸露墙面出现在记者眼前。小区物业经理虞振陆说,从2003年出现外墙面脱落以来,大大小小的水泥块“从天而降”已是家常便饭,现在最大一块裸露墙面达20多平方米。
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些脱落下来的水泥块,最大的一块长约30厘米、厚2-3厘米,足有三四公斤重。据介绍,最近掉落下来的水泥块把停放在地面的一辆轿车砸得面目全非。
虞振陆告诉记者,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冬夏两季都让他过得胆战心惊:“一旦冬天出现下雨结冰,从外墙面脱落的大小水泥块就会像下雨一样从高空落下;而在夏天的台风暴雨中,严重的外墙脱落更是让人不敢在楼外停留。”
小区物业曾委托鉴定机构对大楼外墙立面进行查勘,结果发现:大楼起壳和裂缝面积大于外墙面的30%,且阳台立面基本都已起壳,随时有下坠危险;建议大修。
300万费用“卡”住维修
中宁大楼急需维修,然而,据初步估算,大修至少需要300万元——这笔巨款“卡”住了维修进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然而,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的结果却是,只有64.28%的业主同意维修,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法律要求。
高达300万元的费用,是相当一部分业主投反对票的原因。中宁大楼共有336户业主,每户要承担的维修费用在8000元到10000元左右,基本上掏空了所有人家缴纳的维修基金。因此,即使是投赞同票的业主,也会不无担忧地询问:“维修基金用光了,以后怎么办?”
维修资金“断炊”的后遗症
对业主来说,维修基金“断炊”意味着今后的物业维修可能因资金问题而出现“断档”。但是,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来说,维修基金“断炊”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更令他们头疼。《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实施。”
虞振陆表示,即使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赞成维修方案,维修工程恐怕也很难启动。他说,动用300万元之后,小区维修基金余额肯定会远远低于首期维修金的30%;也就是说,维修工程一启动,业委会就可能要出面向全体业主再次筹钱,“在没有强制力的情况下,再度筹集维修基金的难度可以想象。届时,恐怕连业委会主任都没人愿当,维修工程也自然会再度停滞。”本报记者钮怿
各方说法
由于维修基金“断炊”而搁置房屋保养和修理工作的小区,绝非只有中宁大楼一家。据记者了解,不但一些楼龄较长的售后公房小区出现了维修基金使用殆尽的情况,而且少数商品房也开始因为资金问题而出现了维修无以为继的现象。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建筑的老化,“修不起楼、筹不到钱”的现象会更加普遍、更加突出。对此,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法律界人士和政协委员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律师:物毁人伤,产权人应负法律责任
关于维修基金的再筹集,《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只规定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实施,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而且由于缺乏强制力保障,所以操作起来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田庭峰律师认为,在法律与现实存在脱节的情况下,要使业主自觉地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应强化业主的责任意识。即在缺乏维修基金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建筑物失修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情况,业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树立起自己才是物业管理主体的观念。业主享有相关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保养物业的义务。
物业管理专家:维修基金不能滥用,也不能惜用
有些售后公房的外墙改造有政府旧房改造资金的投入,但是售后公房的维修改造不是政府的义务。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生敏十分明确地表示,业主作为物业的产权人,保养物业是应该承担的义务。
在他看来,维修资金使用完毕,需要续筹,这是所有的小区和大楼都会面临的问题。但现在有关维修基金再筹集的工作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因此,这项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更有甚者,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怕承担责任,或者为了将维修资金增值,不愿使用维修资金,致使应当维修的物业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迟迟得不到修理。记者了解到,在全市已开列账户的商品住房小区业委会中有40%未动用过维修资金。
但是,该修的时候不修必然导致更大的维修费用支出,甚至可能导致提前报废。因此,维修基金不能滥用,但也不能惜用。
政协委员:政府应有应急措施
像中宁大楼这样的情况,不仅牵涉到业主的利益,而且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市政协委员张峰认为,当业主的决定对社会公共安全不利时,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张峰在有关提案中表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产权人完全有可能作出不顾及公共利益的决定,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对公众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以确保市民人身安全和公众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他建议,市房地局可以进一步细化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维修基金。如果业主大会两次都未能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相关物业已经影响到公共安全时,市应急维修基金应先行垫付相关修缮费用,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所垫付的费用可经有关程序从该物业的维修基金中逐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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