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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间敏感问题

  中日间敏感问题

  (一)历史问题

  历史问题是中日关系中敏感的政治问题。如何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问题,早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就是焦点,在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已明确表述,构成了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中方历来主张“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愿意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但前提是必须正视和承认历史。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日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中方原则立场。日方首次承认对中国的侵略并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并与中方共同确认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日本极少数右翼势力否定、美化侵略历史的活动仍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历史教科书问题和靖国神社问题,对中日关系形成严重干扰。中方对此及时进行了必要斗争,敦促日本政府以实际行动履行在历史问题上的表态和承诺,并对极少数右翼分子严加约束,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国民。今年10月,小泉首相对华进行工作访问,参观了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就在日本侵华战争历史中牺牲的中国人民表示道歉和哀悼,强调日本要反省历史,决不再发动战争。

  (二)台湾问题

  台湾问题涉及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二次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将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曾派员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日方投降并向全世界宣告收复台湾。此后,日在追随美国承认台蒋的同时,实际上一直把"台湾归属未定论"作为对华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1972年,在"尼克松冲击"和日国内强大压力下,田中角荣、大平正芳等日本政治家顺应民心,加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进程。田中内阁明确表示充分理解我提出的复交三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蒋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经过反复谈判,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上述表明,中日两国之间围绕台湾地位问题已通过邦交正常化从政治上得到了结,双方就日台关系的性质和处理原则达成谅解。

  中方关于日台关系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对日台开展民间往来不持异议,但坚决反对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要求日方明确承诺台湾不包括在日美安全合作范围之内。

  1998年底江主席访日时全面阐述了我对台湾问题及日台关系问题的原则立场,日方再次作出重要承诺。小渊首相访华期间进一步表示,日方将切实遵循在《日中联合声明》中阐明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日本不会也不可能参与支持台独。中国只有一个,海峡两岸的问题应由中国人自己通过对话和平解决。

  近一段时期以来,日本国内极少数人正加紧策划在台湾"总统"大选后邀请李登辉访日,我正严密关注有关动向,并通过各种渠道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李登辉不论以什么形式和名义访日,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坚决反对。如李登辉阴谋得逞,将从根本上破坏中日关系。敦促日本政府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今年日本政府允许李登辉以治病名义赴日,损害了两国关系,中方进行了严肃斗争,要求日本政府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三)钓鱼岛问题

  钓鱼诸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

  近年来,日右翼分子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我均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方提出了严正交涉, 日方表示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既不参与,更不支持右翼团体的行为,右翼的行为有害日中关系发展,也背离了日政府立场。

  (四)日美安全合作问题

  1996年日美发表“安全合作共同宣言”,并据此开始修改1978年制订的“防卫合作指针”。1997年9月,日美正式确定防卫合作新指针。今年5月24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案,标志日美强化安全合作的新体制基本就位。对此,我关注焦点一是其涉台问题,二是日本的军事走向。我迄今通过各种渠道多次表明了我严重关切和有关立场。

  1999年7月,小渊首相访华期间向我重申并表示日美安保体制完全是防御性的,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日美新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案不会超出日美安保条约的目的和范围。法案明确规定自卫队的活动需经国会批准,对外不得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对于是否发生“周边事态”以及应采取什么措施,日方将从确保自身国益出发,自主做出判断,同时认为同中国保持友好关系是日本的重要国益。日本基于对过去历史的反省,将坚持在和平宪法下走和平国家的道路。坚持“专守防卫”政策,遵守无核三原则,坚持不做军事大国。我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直接或间接把台湾纳入日美安全合作范围的作法都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和不能接受的。日方应以实际行动体现迄今的郑重承诺,并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消除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邻国对日本未来军事走向的疑虑和不安。

  (五)战争赔偿问题

  日本过去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国家和人民都蒙受了巨大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应牢记这段惨痛的历史。但同时应该看到,发动这场战争的责任主要是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广大日本人民也是战争受害者。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把少数军国主义分子与广大人民区分开来。日本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明确表示痛感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责任并对此深刻反省。在此前提下,我国政府决定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并载入1972年中日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决定。我国政府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即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立场,并继续履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承担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但同时对日本侵华战争遗留下来的现实问题,如日本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强征我国妇女充当侵华日军“慰安妇”及强征劳工等问题,我国政府始终从维护我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要求日本方面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六)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间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侵华战争期间,日军公然违反国际公约,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中国军民中毒伤亡。日军战败时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将大量化武就近掩埋、遗弃。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三十余处发现了日本遗弃化武。由于这些遗弃化武已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侵蚀,锈蚀严重,有的已发生泄漏,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自1989年至今,中方同日方举行了4次政府谈判及4次专家磋商。1997年,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迄今举行了4次工作组会议。在中方推动下,日方对遗弃在华化武进行了15次现场调查。经过多次谈判和联合调查,日方承认在华遗弃了大量化武,表示充分认识到遗弃化武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并对这一问题至今仍对中国人民造成损害感到痛心。1999年7月30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承诺将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禁止化武公约》的原则精神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中方已在外交部成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此项工作。

  (七)光华寮问题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为日京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1967年台"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退出。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后一直由我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台湾方面从未参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驻日使馆和驻大阪总领馆对该寮一直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中国政府还拨专款对光华寮予以修缮,作为我留日学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称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台湾当局于同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我爱国华侨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侨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目前该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审理。我对此保持密切关注。(来源:外交部网站)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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