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焕娟)屯昌县28岁男青年李基益于2002年12月13日因偷窃琼中县县城派出所协警员文福的摩托车被抓获,次日凌晨死亡。在下葬前,死者的家人发现其身上有多处挨打的痕迹。2004年6月23日,有关人员在李基益家人的同意和见证下开棺验尸,鉴定结论为“生前因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偷协警摩托车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13日中午14时许,被害人李基益窜到琼中县党校宿舍,盗走被告人文福(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协警员)的摩托车。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文福向该派出所领导报告,并和副所长吴某开摩托车追赶,在乌石农场13队路口发现李基益。李基益拐进乌石农场13队不远处时摔倒在地,便弃车逃跑。文福、吴某追赶至一死胡同处抓住了李基益,两人解了李基益腰间的皮带将其反绑双手。此时围观的群众欲上前殴打李基益,被吴、文两人劝开,随后将李基益带到13队办公室,等候派出所来车接应。下午15时许,李基益由协警员许某和保安李武(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保安员)带回县城派出所,等待刑警队审讯,而此时王南雄(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副所长)也赶回县城派出所。
被害人审讯中遭殴打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刑警队员到达前,负责看守的李武和许某对李基益作简单问话,李武还边问边打李基益的耳光。
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南雄、郭仁育(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文福相继来到会议室,郭育仁办理留置手续后,与王南雄、刑警大队队员陈某某进行审讯。在讯问过程中,因李基益不说实话,李武便挥拳击打李基益头部,并脱下皮鞋敲打李基益耳朵,文福、许某也用脚踢打在李基益身上。郭仁育当时说:“不要打人”,但制止不力。
李基益被殴打后交待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随后,陈某某发现李基益昏迷,王南雄找来县中医院医生对李基益进行检查。李基益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基益生前因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武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四名嫌犯被指控有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武、文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被害人李基益,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仁育、王南雄身为李基益盗窃案的办案人员,负有维护审讯场所及保护被审对象人身安全的职责,在被告人李武、文福殴打李基益时制止不力,造成李基益被殴打身亡,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法庭为自己辩护
四名被告人均当庭为自己做了辩护。
李武辩称,他当时并没有打李基益耳光,只是用皮鞋打了李基益的肩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文福辩称,他当时是殴打了李基益,那是因李基益称他扣了其600元钱,但实际并没有那回事。他不是故意行为,只是存在过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
郭仁育则辩称,自己只存在工作失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制止不力”一说有异议。
王南雄辩称,他不是办案人员,不存在玩忽职守一说,同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
被害人李基益的代理律师符光银向记者透露,被害人家属未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该案判决后,其家属欲提起上诉,寻求国家赔偿。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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