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之后,本市工商部门仍将“从严审查住所使用文件”,对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公寓)”的要从事经商活动不予登记注册。4月10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否认了近日市场上“住宅禁商将解禁”的传言,明确表态物权法的规定与工商部门的“禁令”并不矛盾。
2006年6月,市工商局发布相关通知,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原因是民宅经商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显现。利用住宅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空气污染等还严重损害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自此,要想在“住宅”内经商,惟一的可能性就是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将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商业用途,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在物权法面前,工商部门的“住宅禁商令”是否会松口,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4月10日,市工商局注册处负责人表示,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住宅经商的4个前提条件:法律不禁止,法规不禁止,业主管理规约同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业主同意。只有满足这4项条件并在房屋建筑主管部门变更了房屋用途,才可能实现住宅“商用”的目的,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难度非常大。工商部门认为,住宅禁商的问题可以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楼和居民住宅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此外,《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物权法第140条也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窦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