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青春--未成年人犯罪警示录”系列报道之十二
本报记者张迪2006年7月12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一起少女偷窃案。当办案法官了解到少女犯罪的原因时,为这位正值花季的少女惋惜。2006年4月24日晚9时左右,在桂林市某饰品店打工的17岁少女黎洁(化名)和其老板于某正准备打烊,两名女顾客进店选购物品。
老板让黎洁接待顾客,自己走到门外。两名顾客看了一下,没买东西便走了。黎洁趁于某不在,店内又没其他人,迅速拿起于某放在架子上的腰包,拿出里边的钱包后把腰包拉链拉好,把钱包藏到桌子的抽屉里,把腰包放回原处。下班时趁于某不注意,把钱包带走。于某当晚回家后发现自己的钱包不翼而飞,由于钱包里有几千元钱,他十分着急。仔细回忆后,他开始怀疑黎洁。但因黎洁没电话,他也不知道她在桂林的地处,当时无从询问。第二天,于某的妻子找到黎洁的男朋友,说找黎洁有点事,希望他带他们去黎洁的住处。在黎洁租住位于的出租屋二楼处,黎洁听到自己男朋友和老板娘叫门声音,黎洁却不开门。后面赶来的于某发现,黎洁从卫生间的窗子往外扔东西。经房东帮助查看是于某丢失的钱包,马上报了警。在公安机关,黎洁自己亲自点了钱包内的物品和钱数,钱包内一共有4567.10元人民币。于某向警方介绍,黎洁2006年4月1日应聘到该店。打工期间,由于黎洁喜欢玩电脑,他们曾批评过她,但事后未见黎洁表现出不满情绪。审讯中,黎洁向警方交待,1988年11月8日出生的她是广西百色某县人,父母均是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并不差。因为学习成绩并不太好,高中仅读一年级她便辍学回家。辍学后,她曾在百色、南宁打工。因男友在桂林,后来她来到桂林。当办案民警问家境不错的黎洁,为何要偷老板的钱时,她只是说“因为老板娘对我不够信任,我就想偷他们的钱,给他们一些损失,给他们一些报复吧!”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洁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系列报道由市政协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协办)
专家剖析 秦素琼(广西师范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
害人反害己--冲动的代价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动机特征。其特点一是犯罪动机易为外界诱因引起,表现为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等特点,若有适当的外界刺激,就会迅速产生犯罪动机,因而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会给人以偶发性强、动机简单模糊、很少预谋的感觉;二是犯罪动机不稳定,如遇到环境变化,犯罪动机有可能停止或向恶性转化,表现为犯罪动机的随机性强;三是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有浓厚的情绪色彩;四是犯罪动机的未被意识的特征比较明显,即未能完全意识到。这主要反映出青少年的意识发展还不成熟。本案中黎洁的犯罪过程,完全印证了上述青少年犯罪的动机特点。她本人的家庭条件不错,案发前未受过公安机关处理,仅仅“因为老板娘对我不够信任,我就想偷他们的钱,给他们一些损失,给他们一些报复。”结果却是构成犯罪。这个案件的发生固然反映出青少年阶段的心理发展特点,但也值得青少年深思:当你们进入多彩的社会、面临复杂的人际关系时,应该以何种心态去面对?更应该让我们的成人去思索:我们又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与这些未成年的孩子相处呢?我想,人和人之间的相处,最需要的就是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即所谓“退一步海阔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