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出台,于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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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取得开工手续后,监管巡查内容包括:(一)复核建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二)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三)村镇建设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四)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五)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按规定支付;(六)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七)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含界外处理地),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全部拆除完毕;(八)建筑占地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巡查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有无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三)查验是否按照规定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后进行用地验收。经查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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