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5点左右,在沈阳苏家屯区枫杨路上一建行内,一名储户与保安发生口角被押钞员开枪打死。目前受害人的妻子精神几乎崩溃,称“我想要一个说法”,对此上万网友发表评论,质疑押运员开枪是否违反规范,质疑当地是否有运钞时储户不能进出的规定。
记者:从本案细节描述来看,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保安机构的这种押抄员佩枪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本案属于开枪合法吗?
李庆丰:我个人认为属于故意杀人。根据与理由是:被害人并没有妨碍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开枪的条件应当是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严重威胁银行财产(被押运的现钞)和押运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遵守公安人员佩带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本案开枪的条件没有见到报道,如无其他情形,应当视为违法使用枪支,涉嫌构成故意杀人。
记者:死者家属如果上诉或者索赔,对象是银行还是沈阳金融保卫中心呢?
李庆丰:两者都有。因为开枪者所在的单位不属于银行系统,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除了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银行由于管理过错,也是造成此次事件的因素之一。其过错就在于,银行运钞应当选不与顾客直接发生管理的通道,或者选择在停业之后或者先行疏散顾客,然后,运钞车在抵达运钞现场。
在银行没有停止营业的情形下,就意味着允许顾客进出营业大厅办理正常的存取款等业务;运钞车没有优先权力;否则,顾客的财产权利和交易权力如何保证呢?本案件关键的证据是银行的监控录像资料,被害人有权利请求保全。刑事案件的收集与调查义务归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当然,银行必须配合。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在特定场合发生的刑事案件,监控录像成为了重要的关键证据。 其声、像纪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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