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卫东
编者的话
“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差别是,前者有法治作基础。而关于财产权利的法律,是法治最基本的方面之一。本版自上期始,有关于“物权法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的讨论,欢迎大家来稿,提出想法,或提出疑问。
前不久,动拆迁因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凸现出来,事件当事人获得了比较普遍的同情和叫好,有人认为他是“利用《物权法》捍卫自身权益的第一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把城市房屋动拆迁中最顽强的自我维权人称为“钉子户”原本不是褒义的嘉奖,现在则仿佛成了勇敢维权斗士的代名词。“最牛钉子户”事件之所以在当下快速升温,原因大概与上个月通过的物权法有关。
动拆迁中的钉子户与物权法表面看是不太搭界的两件事。开发商、被动迁人在一定的法律政策框架内可以合理谋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但如果一方或各方突破了适当的框架界限,就会导致动拆迁纠纷。如果动迁方超越法律框架就会发生暗箱操作、野蛮拆迁,如果是被动拆迁人突破法律道德界限就可能出现“钉子户”现象。各地动拆迁纠纷一再发生,自然使处于相对弱势的被动迁户对物权法充满期待,因为作为保护民生与财产所有权重要武器的物权法,是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动拆迁的条件。物权法的出台“有人欢喜有人愁”,有钉子户将物权法当作手中的“屠龙宝刀”,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有开发商则认为它对今后解决钉子户问题将是雪上加霜,有人认为物权法将使城市动拆迁面临更大的困难,动拆迁纠纷将更难化解。那么,这一切果真都是物权法惹的祸吗?
实际上物权法对于私有财产和动拆迁的态度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利但又不把私人财产权绝对化,完全肯定地支持合法的动拆迁。物权法明确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纳入到征收的范畴,而征收是宪法、土地法等国家大法确定的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任何人以保护私人财产为借口妨碍国家征收活动,显然是违背物权法立法精神的。打个比方,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就好像采取正当防卫一样。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时候,人们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抵抗侵害,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正当防卫也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一是不能没有依据而想当然地妄想存在不合法的侵害事实,进行不当防卫;二是对不法侵害的反抗手段和方式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不能防卫过当,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样道理,我们对于钉子户现象也要作具体分析。以“钉子精神”与不合法、不合理的动拆迁进行抗争是可贵的维权意识;但是如果是合法合理的动迁征收,却漫天要价、横蛮不讲理,则完全属于维权偏执狂,对这类钉子户应当坚决依照物权法、动拆迁条例等法律规范予以制止,而不能畏畏缩缩,瞻前顾后,否则就会真正危害公共利益,使动迁工作陷入被动。
应当指出,物权法对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提出了更多的新课题。如何界定作为征收原因的“公共利益”,如何考量物权法所要求的当征收住宅时“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要求,最引人关注的还在于,物权法提出了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是否意味着现有的国务院拆迁法规将升格为法律?这方面的配套制度应当尽快出台,才能消除人们的误解。但无论如何,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受绝对保护的所谓私权,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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