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被告人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尽管崔本人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并表示要上诉,但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审判结果,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出乎人们的预料。如果把该案放到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去考察,人们甚至还能发现它对行政管理和司法公正都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当时有关此案的官方反应和舆论,人们至今仍能感觉到崔英杰杀人事件的非同小可。因为被害人是北京市城管执法机构成立以来第一个被执法对象杀害的队员,案件发生后,从市委书记到李生前同事好友等普通市民,均亲自前往吊唁,李也被北京市政府评为革命烈士。一些媒体的报道更是煽情,对凶手必欲尽快除之而后快的情绪充斥舆论。一个典型的说辞是,某城管队员在网上发表评论称:“执法对象杀害执法者,必须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而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于崔英杰的行凶行为,从法学界到许多普通市民在表示谴责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同情。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通过媒体公开表示,对犯罪的处罚,不仅要看结果,还要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在他看来,“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因此,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另一种民间舆论,更是将此案放到了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来考察,认为正是城管由来已久的粗暴执法和违法扣押公民财物行为,导致了执法者和小贩之间的严重对立情绪,崔英杰案件只不过是这种情绪的爆发性体现。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亦曾就本案举行专题讨论。与会学者认为,崔英杰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法律缺陷。
正是在有关此案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立场中,对崔英杰的刑事处罚进入了司法程序。不过,在当时的很多颇具同情心的人看来,即便崔英杰的行为并非预谋杀人,甚至情有可原,但他很难逃过死刑的处罚。分析者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在个人与公权的对抗中,个人处于弱势。典型的例子就是警察刑讯逼供导致的死亡案件,从来没有任何警察被依据刑法判处过死刑。恰恰相反,如果是普通公民杀死了“官府”的人,特别是杀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还从来没有谁逃过死刑的处罚!
在这种舆论的风口浪尖,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受理了对崔英杰的公诉。是“从重从快从严”处罚被告人,还是认真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和经过,依法独立地对案件作出判决?结果终于在4月10日上午出来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这一死缓判决,开了一个先例——对杀害正在执法的官方人士的被告人,首次没有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人们看到了首都司法机关的中立和公正,也必然会微妙地改变官员和民众在如何处理官民关系时的心态。它让广大官员意识到,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因素,必须尊重民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可能减少执法环节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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