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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脸” 买地人变“侵权人”(图)

房已经盖起来了,地却被“裁”给了别人。 岳嵬 摄

  花钱买了一块法院变卖的土地,并在地上建起了三层小楼,不料几年后法院一纸裁定“变脸”,土地竟成了别人的!儋州市民郑国平,随后遭遇了一场不期而至的侵权之诉。近日,郑国平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由一个普通消费者变成一个“侵权者”的奇特经历。

  买地

  觉得法院更可靠

  海口晚报网4月12日讯

  2000年初,一起债务纠纷案终审判决后,由于债务人钟某拒不还款,儋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他的一块土地,通过公开变卖,以资抵债。
随后,儋州法院发出变卖公告。

  “从法院买地,应该是‘安全’的。”考虑到这一点,儋州市民郑国平决定买下这块地。2000年3月29日,在儋州法院的主持下,他以29万余元的总价,买得了590余平方米土地63年的使用权。

  2000年4月,郑国平先后结清了契税、营业税、地产交易管理费等手续,到市国土局申报办理土地证。3个月后,却发生了意外。郑国平到国土局询问土地证办理进展时,工作人员称,该局接到法院通知,暂缓为他办证。

  办证

  一波三折

  原来,那起债务纠纷案中的钟某,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了申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启动了再审程序。2000年12月20日,海南中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来的生效判决,案子“翻”了。其间,海南中院两次下通知,要求中止执行钟某的土地。

  就这样,花了钱、完了税的郑国平,迟迟拿不到土地证。直到2004年4月7日,儋州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郑国平已通过合法竞买实际取得了土地,应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该院决定:通知市国土局为郑国平办证。

  为慎重起见,儋州法院分别向海南中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报告。2004年11月29日,省高院执行局审查后回复称,儋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土地公开评估变卖,钟某对评估报告、变卖裁定都没有提出异议,郑国平缴纳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并在《儋州报》上公告了使用权变更情况,期满后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因此儋州法院对土地的处置没有过错。省高院执行局同时认为,中止执行裁定是在郑国平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下的,因此郑国平的买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保护。虽然原来的生效判决已改判,但应由钟某申请执行原案中原告的其他财产。

  2005年1月海南中院也回复称:郑国平已通过合法竞买并实际取得被执行的土地,同意儋州法院审委会的意见。

  2005年4月,郑国平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土地证。

  建房

  法院“变脸”,失去土地

  拿到土地证的郑国平,经报建,2005年4月在该土地上动工建房。6个月后,盖到三层的小楼就快完工了,意外又发生了。郑国平收到儋州法院又一通知:停止施工。原因是海南中院又向儋州法院发了一纸《指令函》,称儋州法院执行这块土地,应当“拍卖”而不应“变卖”,变卖过程未能反映公开、公平、公正的变卖程序,因此对该地的执行“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005年12月31日,根据“指令函”儋州法院作出裁定: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钟某使用。

  不久后,郑国平的土地证被注销,并被办回到了钟某的名下。

  委屈

  侵权之诉不期而至

  “房子是我的,地却成了别人的!”建了房却失去了土地的郑国平,还没来得及为自己讨回说法,去年10月却收到了来自儋州法院的传票,钟某以郑国平侵犯了他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郑国平拆除地上三层小楼,恢复原状,并赔偿财产损失。

  去年年底,儋州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钟某虽然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郑国平用这块地建房,是通过法院变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时办了证,也依法办理了报建手续,属于合法建筑,虽然当初法院执行变卖这块地的裁定已被撤销,但郑国平对法院变卖依据和程序是对是错,是不知道也是不可能知道的,所以郑国平从买地到建房,没有任何过错和违法之处,是善意的有偿取得,不具备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由此,一审驳回了钟某的诉请。

  今年年初,不服一审判决的钟某提起上诉。4月6日,海南中院开庭再审此案。再次站在被告席上的郑国平,愁不堪言。他一肚子委屈,“从买地到建房,我只不过是一个守法的消费者,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要卖这块地,我也不懂什么是‘拍卖’什么是‘变卖’,我没有错,为什么要无辜地付出代价?”

  律师点评

  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这是一个原本不该发生的侵权之诉。是什么导致市民郑国平面临侵权之诉的尴尬,不得不追问原土地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应将土地执行回转给钟某?执行法院是否有过错、责任该如何承担?

  综观本案,我认为郑国平是一个购买了法院处理执行财产的善意第三人。他取得土地的法律依据是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如果后来的再审程序确定原生效判决有错误,权利人钟某依法有权申请将被执行的财产进行回转。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本案执行中,郑国平购买的土地并不适用“执行回转”。因为法院当时已经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将土地变卖给了郑国平,郑国平也依法办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书,并通过合法报建盖起三层住宅楼。郑国平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我赞成省高院执行局曾作的意见:在本案中不应再将郑国平已取得的土地,执行回给钟某;而是应将原案中原告的其他财产,执行给钟某。

  本案中执行法院是否有错误?海南中院的“指令函”认为,执行法院应采用“拍卖”措施,而不应采用“变卖”措施,应予纠正,所以责令儋州法院将原土地,裁定返还给钟某使用。对此,我个人认为这一做法不妥当。

  根据“过错责任”的法律原则,本案中郑国平没有过错,是善意的,他的取得是合法的,他的三层住宅楼也是合法建造的。如果过错在于法院,应该“拍卖”而采用了“变卖”,对于郑国平所损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就自己的过错赔偿。退而言之,即使法院裁定撤销了土地证,但是郑国平在土地上盖的三层楼是合法报建的,所以在客观上钟某也无法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王向和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将土地执行回转给钟某,与保护“善意第三人”郑国平的合法权益,不应该是对立的。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本案实际的作法应是:一、在原来那桩债权债务纠纷案改判之后,且在郑国平未动工建房之前,法院依法可将土地执行回转给钟某。二、如儋州法院当年的变卖程序确实违法,但“善意第三人”郑国平已动工建了房,则法院不应再执行回转。在这种特定前提下,执行回转土地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本案实际。如果因执行回转导致“善意第三人”郑国平损失,郑国平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岳嵬)(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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