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近百万务工农民工资有保障了。记者从市乡镇企业局获悉,市农委、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向全市有农业的区县政府下发《关于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全市乡镇企业职工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全市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增幅。
据介绍,本市乡镇企业应当依法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本岗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乡镇企业要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参照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乡镇企业要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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