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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蔡屋围拆迁问题协商解决

  市拆迁办:

  望蔡屋围拆迁问题协商解决

  “若最终仍达不成协议”则“只能循法律途径解决”

  全部386户业主已有380户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现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技术鉴定评估价晶报记者杨志敏

  昨天,深圳市拆迁办首次就本报曾经报道过的蔡屋围“孤楼”事件发布《蔡屋围金融中心改造项目依法拆迁情况》,表示全部386户业主中已有380户业主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办明确“希望”当事人在法定框架内“沟通协商,力争达成一致”,但“若最终仍达不成协议”则“只能循法律途径解决”。

  改造兼顾民生拆迁申请合法

  据悉,2003年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提出要扩建。扩建涉及蔡屋围原居民的拆迁和安置,考虑到原居民提出原地安置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扩建为契机,对老围片区进行整体改造,打造蔡屋围金融中心区地位,同时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这一改造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自2004年至今都被列为深圳市和罗湖区的重大项目。

  2005年10月,蔡屋围金融中心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蔡屋围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就该项目的拆迁事项,依法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

  补偿价高于技术鉴定评估价

  市国土房产局对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进行了审查。

  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1、产权调换。按现状查丈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原地回迁,回迁房的产权性质是市场商品房;2、货币补偿。按现状查丈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是6500元/平方米;3、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加上奖励资金,货币补偿价格相当于12000元/平方米,剩余部分可选择原地回迁;4、原地回迁部分,过渡期内租金补偿为25元/月·平方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经市不动产估价学会的技术鉴定,进入裁决程序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在5000元/平方米区间。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问题。

  2005年11月2日,经过了现场考察与严格审查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程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国土房产局向拆迁人核发了蔡屋围金融中心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05年11月11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98%业主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记者了解到,经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全部386户居民中,370户直接签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在拆迁人提起行政裁决申请过程中,又有9户签下协议。在市国土房产局作出裁决之后,剩余7户中又有1户签署协议。目前,签署协议的380户业主占业主总数的98%。

  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386户有关居民)开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协商,到2006年10月23日,蔡屋围已有95%以上的业主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全部386户居民中,双方已签订协议的有370户,未签订协议的有16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对未签协议的16户被拆迁人向市国土房产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该局依法受理该申请,并开始调解和裁决。

  经依法调解,16户被拆迁人中有9户与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

  在剩余7户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市国土房产局作出书面裁决,依法对被拆迁人有关同等面积置换土地的要求不予支持。

  在裁决后,剩余7户中有1户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剩余6户中1户提复议申请

  在尚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6户业主中,本报曾经报道过的蔡屋围“孤楼”业主、被拆迁人张莲好、蔡珠祥向市行政复议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在市拆迁办发布的消息中,详细列出了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行政复议过程正在进行之中。

  最后一刻协商仍是办法之一

  市拆迁办提出,根据有关法规,将来对于行政复议结果,被拆迁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结果,拆迁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据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须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与此同时,市拆迁办特别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直至可能的强制拆迁实施之前一刻,协商仍是解决补偿安置纠纷的办法之一。”

  在这份文件的最后,市拆迁办明确提出了“我们的态度”:

  “我办希望拆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参照其他已签订协议的几百户业主的补偿标准,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力争达成一致。若最终仍达不成协议,只能循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绝大多数被拆迁人的利益。”

  律师说法

  补偿标准合理与否须司法机关认定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熊德洲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情况,客观来说,迄今为止,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拆迁人在本案所涉拆迁程序上,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至于拆迁双方争议的焦点—补偿标准及依据问题,拆迁人与其他业主的已签协议价6500元/平方米,已经高于专家技术委员会作出的评估价,且全部386户业主中已有380户业主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搬离,签约率超过了98%,进一步说明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标准是为多数业主所能接受的合理价格。剩余被拆迁人需对其主张和要求提供法律和充分的事实证据支持,否则有可能不能成立,得不到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支持。

  熊德洲律师认为,最终有关争议的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最终应由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但他也提醒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并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对此,同样是需要案涉拆迁双方给予充分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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