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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法治的时代呼唤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本报实习生 张亮

  江河荡荡,治道泱泱,人类5000年文明史乃是一部人逐渐被“发现”、人逐渐成其为“人”的历史。人类社会之种种迷失、种种误途,倘以观念史检视,皆因对人的认识不清而起。

承认和肯定人的主体性、高贵性应该是一切制度文明的根基,历史上一切对人的践踏、奴役和屠杀,皆是没有将“人”置于宇宙的中心位置上。

  在某些学者看来,社会历史的演进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其一是神本时代,神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二是物本时代,对自然的征服和对物质的追求构成时代的主题;其三是社本时代,社会整体构成个人自由的尺度;其四乃是今天我们所极力张扬的人本时代。人本时代的开启标志着人不再是手段和被奴役的对象,人将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成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人本法律观的提出意味着一切制度必须经受人权尺度的衡量,所有阻碍、限制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构成必须予以抛弃;人本法律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的追求,这既给我们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赋予了我们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

  “人本法律观”是由武汉大学李龙教授在本世纪之初率先提出的。李教授认为,人本法律观的成立首先是方法论的突破,人本法律观主要建立在人性分析法的法学方法论上,是一种人道的法学观。他认为“人本法律观”中的“人”,外延是每一个人,是所有的人;内涵则是指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即法律发展的规律;论证了一个原理,即人是法律之本;回答了一个问题,即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葛洪义教授认为,法治是一项世俗的事业,真正的法治不是在追求神性的证成,而是把人作为万物的尺度,完成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进化与拓展。同时,葛教授还从四个方面论证了“人本法律观”的衡量标准,主张以人为本不是以弱势群体为本,而是以人的平等保护为准;以人为本不是以消灭有差异的人为本,法律本来就是解决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的工具;以人为本不是以神为本,它强调理性生活的个体以及该理性主体自我选择的权利;最后,以人为本不是以国家为本,而是以百姓为本,必须回应和满足公民的利益需求。

  郑永流教授认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有待进一步阐明的是它的对立面,也就是以人为本相对什么而言。在逻辑上,以人为本是相对以非人为本、以物为本,抑或其他?在涉及部门法时,相当多的法条是以普通人,也就是以中等人的标准设计的,这是不是以人为本?法理上的以人为本与部门法上的以人为本有什么样的联系?

  学者们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解读人本法律观的关键,在于如何将“人”科学定位,并且透过理性的法律有效体恤人情、保障人权、彰显人性、尊重人格。

  检视法律发展中的矛盾与困境

  人本法律观作为一个崭新的命题,给我们的法律发展带来了进一步反思的契机。因此,必须对既存的法律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审慎的检视。与会代表认为,应当对以下几对矛盾进行反思:

  法治与治道伦理的矛盾

  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本上我们要反对的是道德的统治,而不是反对人们在道德上的自律和有道德的生活。

  谢晖教授的观点为,法治是德性体系,但这种德性是以法为教而不是以个人道德为教,中国文化是权变的文化,在整个法治发展过程中,有必要考虑如何把普世性的情感上升为规则。

  郭忠博士认为,从心灵世界区分,人的生活可以划分为法律的生活、道德的生活和宗教的生活。法律的生活和道德的生活存在内在矛盾,而这种矛盾的协调与克服应当是现代法治着力解决的问题。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

  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对立,也许是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包玉秋教授认为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在我国日益突出。以人为本的赋权是指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服从于权利,权力来源于权利。以人为本是权利与权力平衡的基石,在现代国家的法治的进程中,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本质反映了立法与现实,公益和私利以及不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

  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同一体系之中能否得到平衡,并实现共赢,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冯玉军副教授则以中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为个案,剖析了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宪政博弈,指出了相关立法改进对策。

  中国法制现代化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

  齐延平教授认为,所谓的“现代性”只是西方的“现代性”,中国是从鸦片战争与西方的“现代性”相遭遇,开始了对西方文明的追随与对自身文明的反思和批判。他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逆转性,而在历史时序上它开始于“后现代”对“现代”的反思之时,所以它肩负对传统的反叛和应对“后现代”思潮的双重使命。

  核心是人权的制度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是一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即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其次,它是一个规范实证的问题,即法权结构的问题,它所指向的是法律规范层面的可能性;第三,它还是一个经验领域的条件问题,即现实条件是否可能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

  孙笑侠教授指出,与以人为本的要求脱节的现象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法学对“以人为本”的贡献应当在于把“以人为本”制度化。

  张德淼教授集中关注了如何在司法制度上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方案:司法制度对公民的开放态度,保障公民的参与;司法制度应该平等地尊重公民与人权;司法机关应该以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

  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以人为本主要应该停留在立法制度上,如何在司法层面上适用“以人为本”有待深入探讨。因为目前法治实现的障碍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设定了太多的文化价值,而过多的价值判断容易影响法律的实效与权威。

  蒋德海教授对中国基本权利的虚置及其困境作了分析,他认为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不同,走出中国基本权利困境最有效的方法是实现基本权利。徐永康教授对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选举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公民参加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选举过程的竞争性、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名实相符才能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权利。还有许多学者分析了具体人权的保障与实现方式,比如住宅权、知识权、农民平等选举权、物质帮助权、弱势群体发展权等。

  人本法律观的确立,既是法律本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国家的价值定位,它的提出必将引起中国法律观和法治实践的深刻变化。正如徐显明教授在闭幕式上所说,对于公共权力而言,以人为本是指以一切人为本,是指对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对待、平等尊重;以人为本应当转化为一种制度,人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但把这些需求制度化以后都应该展示为人的权利;以人为本就是要尽最大的可能来保障人的权利、促进人的权利的实现和发展。无论是立法领域还是法学研究领域,人的主体性问题永远是个核心问题,以人为本法律观的采纳意味着我国法学研究主体观的成熟,意味着人的主体性意义得到彰显,是法治的时代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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