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福建省平和县政府发布《关于落实政府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初中辍学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辍学时间较长,跟不上正常学习的辍学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带子女到职校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以弥补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相关部门“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
平和县政府发布上述通知,应该是出自好心,是想督促家长送子女上学。但我想说的是,这种极端做法背后掩藏的普遍性问题:我国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其官员总是习惯于把自己的义务变成权力,而把公民的权利变成义务。说公民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他可以请求某项利益并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而不能自由放弃的“权利”就不是权利。相反,义务则是一种不利的拘束,承担某项义务意味着必须接受某种不利的后果。而上述“通知”却把受教育的权利变成了无“权”之“利”:家长“必须带子女到职校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以弥补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学生拿不出毕业证则“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其结果,学校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办法强制孩子们去读书,事实上政府的好心演变成了家长拿650元去买初中毕业证。这样一来,无“权”之“利”也就变成了“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权”被非法剥夺后终于彻底变成了义务。其实,儿童既享有义务教育法上的受教育权,也享有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前者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后者的义务主体才是家长。根据亲属法或监护法的原理,儿童享有受教育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必须送子女上学,而仅仅意味着父母有给子女以适当教育的义务。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何者为适当的教育。父母完全可以决定送子女进何种类型的学校,也可以决定不送子女上学而替他们聘请家庭教师,甚至可以自己担任子女的“教师”。根据义务教育法的原理,国家应当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如果国家没有提供这种条件,家长就可以代理儿童向国家主张受教育权。但权利之不同于义务,恰恰是因为权利可以放弃。家长完全可以代理儿童放弃向国家要求受教育权,而让自己的孩子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请问那些主张儿童必须去公立学校教育的人:如果某个儿童死活不肯上学或根本不适合上学,怎么办?强行把他们扭送到学校吗?这跟监禁有什么区别?但我国《义务教育法》却把两者混为一谈了。因为这种混淆,家长在亲属法上的监护(包括教育)义务变成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送子女上学的义务;进一步,“家长必须送子女上学”又变成了“学龄未成年人必须上学”。于是受教育的权利彻底变成了义务,政府的义务教育义务则变成了纯粹的权力,强制收费教育因此产生。“公民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论调不但违反最基本的法理,甚至违反简单的现代汉语常识:如果权利能够同时又是义务,“权利”和“义务”到底是同义词还是反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