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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招生规范 不得委托社会中介及个人招生

  记者4月15日获悉,省教育厅近日就规范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招生管理工作发出通知,通知明确: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通知明确:凡2007年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民办高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范围包括:5所民办本科院校;12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经省教育厅核查认定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西安市教育局核查认定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各民办高校在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规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省属民办高等学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必须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向社会公布。

  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等学校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对外招生;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民办高等学校须对学习时间为1年以上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开学后7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经过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在校内予以公布。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各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据悉,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定期在“陕西民办教育网”(www.sxmbedu.gov.cn./)上统一发布各民办高校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并设立举报电话(029)87331677。违法违规招生或者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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