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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欲破瓶颈(图)

本报记者 杜萌 彭于艳

  5位头发斑白的老年妇女,走进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抖开一面锦旗,上书“青天再世,秉公执法”8个大字。

  5位老人代表着为矿山付出青春和一辈子辛劳的480名某矿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女工,这些女工因与某矿劳动服务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自仲裁开始,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诉,直至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共同努力调解结案。

  值得庆幸的是,在不懈努力的第6个年头,480名退休女工也最终赢得了属于自己的、总数达10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


  “当你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不服的时候,应当想到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民行检察监督瞄准四大重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统计显示:

  2001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9501件,立案224421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153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5532件。

  6年来,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49832件,其中改判25365件,调解777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598件,其他处理1240件,维持原判12853件,原判决改变率为71.7%。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13849件,采纳率为54%。

  仅仅看数字统计,尚且难以明晰其中要点,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的介绍中获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有4大重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错误裁判;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的错误裁判;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损害农民或农村集体组织利益等错误裁判。

  对症下药拓展监督新方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办理抗诉案件外,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拓展出了多种新方式。

  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

  破题要脉: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只能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事实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上级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大、办案重心上移的“倒三角”办案结构;除此之外,抗诉案件往往经过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至上级检察院抗诉,再至上级法院受理抗诉发回下级法院再审的过程,诉讼周期长,对珍贵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

  对症下药:根据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创造性地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这一监督方式已逐渐被人民法院认可,已经成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数据支持: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办案数量逐年增加。2001年,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942件,2006年增加到5949件,比2001年上升了102%。

  效果评估: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改变了原来单一的抗诉监督方式,调整了办案结构,减少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能够实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当事人“三赢”的良好效果。

  探索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方式

  破题要脉: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与社会结构变迁的特殊时期,由于法律规定缺位、法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国有资产流失而又无人起诉、弱势人群的利益受到侵害而无力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现有的诉讼法律里面没有这一术语和相关的规定。从2005年2月开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对症下药:鉴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展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监督方式的探索。

  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起诉书等形式,督促国有资产管理或监管部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而开展的一项监督工作。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不法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数据支持: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民事行政公诉1031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5742件。

  效果评估: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出了一定贡献,也为立法的修改提供了素材,积累了实践经验。

  探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

  破题要脉: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反映强烈,因不服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对执行活动有异议、甚至反映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而来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逐年增多。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执行裁定、决定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的执行活动,检察机关要及时有效地加强监督。

  对症下药:一些检察机关探索的监督手段和方式有: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书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人民法院自行纠正;对执行违法现象背后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和侦查;对违法问题突出、难以用检察建议纠正的,集中向人大报告或者向纪检部门反映等。

  数据支持:以海南省为例,海南省民行检察部门从1999年起,先后成功纠正了20多件执行错案,案值数亿元。

  效果评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规范执行法官的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

  三大瓶颈制约民行检察监督

  “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向记者坦言。

  “首先是法律没有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难以开展相应的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王鸿翼说。

  而现行法律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些问题上认识不一致。王鸿翼说,如抗诉案件的审级问题,再审期限问题,二次抗诉问题,抗诉范围问题,调阅案卷问题等,都有不少争议。

  据了解,目前省级院和高检院民行检察部门案件多,任务重,而人员严重不足,与工作量不相适应。另外,在一些民事、行政立法过程中,对于相关民行检察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而检察机关对此发表的意见不够充分。“人员力量配备不足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发言权,也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王鸿翼说。

  针对3大瓶颈问题,王鸿翼提出3项应对措施: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立法修改的研究,加强与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从立法上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予以完善;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力量的配备,加大对民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力度,以推动工作的开展;继续加大办理抗诉案件的力度,畅通申诉渠道,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突出监督重点,依法开展息诉工作,认真查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编后

  在一个法制程度逐步提高的国家,民事法律纠纷会形成社会最主要的纠纷,民事法律现象会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现象,民事法律审判会成为最主要的纷争解决方式,而民事行政检察也就会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监督工作。因此,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除了要在立法上争取更大的空间外,对民行工作人员的投入、经费的保障上均应给予足够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民行检察监督自身也要克难攻艰,勇于探索拓展自身的实践生存空间,进一步细化落实操作规程,使民行检察工作逐步迈向规范有序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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