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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建议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医患纠纷处理

  “只要和医院发生纠纷,胜利的一方永远不是自己。”4月8日,一名因诊断失误,将医院告上法庭,被判败诉的陈姓患者这样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达她的观点。与陈姓患者保持同样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山东一名患者在北京某中医院治疗,用药错误后将医院起诉,“明明是医院的错误,可官司打了两年反倒成了他们有理。

”该患者说。

  据卫生部数字显示,中国医疗纠纷每年呈递涨趋势。医疗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众多游走于败诉边缘的患者,都在呼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能够介入调解,改变患者在纠纷中的被动境遇。

  山西一家由医学专家、律师组成的专业调解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诞生,再次将这种需求明朗化。

  现行纠纷处理途径有缺陷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韩学军说:“目前,在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三种途径都存在缺陷。”我国现行法律三种规定为: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现实生活中,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医患之间的纠纷往往久拖不决。”韩学军认为,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协议;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因为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怀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由于很多证据都是医院出具,患者不认可,在证据收集方面也较差。而且,患者往往因病致贫,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在时间上也等不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和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医患双方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出现,从中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可能会更有效率。韩学军说,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在扮演这样一个“中立”角色,在医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为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为医疗纠纷中的弱方提供证据、法律方面的援助。

  现实生活中,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向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之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由于社会地位‘中立’,打消了患者‘这个机构和医院是一伙’的顾虑。”韩学军说。这种调解方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患者在纠纷中有理赢不了的现象。

  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中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教授刘鑫介绍,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全国,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他的组成方式、组成人员、工作模式都非常的自由、灵活,司法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这样一个调解机构。

  而对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一旦达成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刘鑫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认定,仍停留在双方达成协议上,所以没有绝对的法律效力,更没有法律执行力。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的调解协议,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人民调解协议并不能排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针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来进行。

  第三方介入大势所趋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医疗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患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要解决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单靠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显然不够,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制衡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

  目前,国内其他城市也相继建立了类似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在北京,成立了丰台区长辛店街道办事处医患纠纷调处站。在上海,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宣布挂牌。它是上海首家由政府出资,聘请法律、医疗界专家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本地区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

  刘鑫指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目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任何一方反悔再次诉讼的可能性很大,法院审理时往往不会认可原先达成的协议。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由于患方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偏向医疗机构而往往拒绝调解,同时卫生行政机关也不愿意以它的名义出具调解书,因此行政调解名存实亡。

  刘鑫认为,人民调解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但是“鉴于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不统一,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制度着手,才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之道”。他说,当前应该通过立法,确认医患双方和解协议的效力,或者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的效力,这样才能保证医疗纠纷调解成果的稳定。当然,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设立医疗纠纷风险基金,采用无过错赔偿的办法来解决患者就医过程中遭受的意外损害。只有无过错赔偿,医师才不会有心理负担;只有补偿与医疗过错脱钩,医师才可能如实报告医疗损害情况。(记者温淑萍)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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