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媛记者孙莹)市民王女士的丈夫侯先生生前买了一份保险,约定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而意外死亡的保险金为20万元。侯先生在一次换灯泡的过程中摔倒死亡。王女士不满保险公司按疾病死亡赔偿10万元,将保险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2005年8月13日,侯先生在家安装灯泡时突然摔下,不省人事,他的家人连忙拨打急救电话,但侯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侯先生被送到医院后,医院《死亡证明书》上注明的“死亡原因”是“猝死”。随后,侯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随后便处理了丈夫的后事,而侯先生的死亡原因未进行医学检验。侯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疾病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领取期前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王女士申请理赔时认为,丈夫是在换灯泡时触电摔下死亡的,应属意外死亡。
而保险公司则按照医院病历记载,按因病死亡赔付了10万元。此案的关键在于侯先生的死因是因病还是意外死亡。法官从医院的病历材料中无法得到确定的答案。法院认为,王女士称丈夫是触电身亡,而非疾病身亡,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急救病历和死亡证明书中均无触电身亡的诊断表述,故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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