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新产品获批后一年没有保费收入,将被视同停售”。此条规定出现在上周五保监会对外公布的《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和鼓励保险公司对人身险创新产品的后续管理。
目前,该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如获通过,这部以强化产品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为特点的新文件,将替代保监会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年无保费收入视同停售
保监会人士就此解释,《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为配合当时《行政管理法》的实施。但事实上需要审批的寿险产品范围非常小。相比过去的管理办法,此次《草案》修改重点在于对人身险产品的“管理”,并力图推动很多公司改变过去对产品“只开发不管理”的状态。
在过去连续两年的全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议上,保险产品创新问题都被重点强调。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数量很多,但只是概念炒作和文字翻新的成分较大,适销对路的很少。甚至有的保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全省各保险公司一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有70多个,其中40多个产品没有保费收入。
对此,《草案》加强了对新产品后续管理的规定,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在售产品的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产品经营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保险公司备案后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年内无保费收入的,视同停售产品,应在备案一年后向中国保监会进行报告;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在不迟于产品停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停售原因、停售地区、善后措施等。
业界认为,上述规定将有效推动保险公司对开发后的产品进行跟踪和管理,也将加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和市场部的紧密有效配合,提高产品创新效率。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此前3月在一次视频会议中也曾透露,今年制定和出台的《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旨在推动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村人身保险等重点领域的产品创新。鼓励并促进公司开发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
简化程序强化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产品创新,除加大对创新产品的后续管理外,《草案》将备案程序再次进行了简化,同时对于应该申报保监会审批的产品范围要求也有所改变。尽管,对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以及被保监会认定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三类产品,《草案》规定仍需要经过审批,与过去的《办法》规定相同,但对于第三类产品的范围划定将有所改变。
保监会曾在2006年7月1日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配套通知,将属于新开发的人寿保险范围划定为:(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保监会这位人士透露,随着精算规定的改变,上述新产品特别是第二种新产品的认定也会随之改变。另外,如果《草案》获通过,保监会将会同时出台相关配套通知。对于《草案》涉及的“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的条款,在过去《办法》中也有相同表述。但据悉,截至目前,市场并未出现需要听证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人身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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