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实习生陈功李小勇通讯员文莉)雷某在银行取款时,捡到一张银行卡,随后伙同熊某取款、消费9980元。这是否构成犯罪?
去年8月24日下午,雷某在硚口区一取款机上发现一张银行卡,修改密码将此卡拿走,后指使熊某持该卡分8次取走现金9400元,两人瓜分。
失主报案后,警方于9月19日将雷某、熊某抓获,两人退出全部赃款。今年3月,检方将此案移送硚口区法院审理。法官颇感棘手:此类案件在法律界屡有争议。法院请来众多法学专家研讨,专家们有3种不同意见——
无罪。该卡是失主遗失的,两人所为不能算作盗窃。这属于刑法上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拒不交还,应当以侵占罪认定。但本案中没有他人索要,两人拒不退还的情节,因此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两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名义持卡骗取财物。
盗窃罪。两人捡到银行卡并无罪过,但将卡上的资金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昨悉,鉴于雷某、熊某作案所用银行卡是捡来的,情节轻微,硚口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雷某判刑1年、缓刑1年;对熊某判刑1年。
主审法官解释,虽然捡到卡不是犯罪,但捡卡不等于捡到钱。两名被告人拾卡后修改密码,取走资金,这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