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单位与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的基本权利有五项:
(一)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二)查询的权利。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被宣告死亡)等。
(四)申请贷款的权利,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当然,住房公积金只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并且申请贷款的职工要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监督的权利。
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里列支?
答:(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问:下岗、内退、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是否要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答: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下岗、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
问: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可否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答:在国企改制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费,以此解除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
根据桂金管函字〔2005〕8号文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间及标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补缴终止时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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