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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拨付750万元支持中消协维权

  近日,中消协幸运地吃上了“皇粮”:从2007年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这在全国17万家注册社团中尚属首例。

  问题的关键是,“全额拨款”是否意味着协会性质和职能的变化?政府掏钱办消协,协会将来能否客观中立地为消费者说话?中消协的职能重心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收编”中消协是否意味着社会管理民间化趋势的倒退?

  对于这些问题,4月17日晚,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对本报说,中消协已经在其网站上针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做出回应,答案是:公众对中消协的性质和身份始终存在误解,其自成立之初就不是纯粹的民间组织。

  中消协是什么组织?

  4月17日,中消协常务副会长母建华在中消协网站上,对中消协的性质和身份解释说,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虽名为社会团体,但是与其他民间社团有着重要区别”。

  而想弄清楚这一背景和定位,要去追溯中消协已绵延二十多年的历史。

  早在1981年,联合国亚太经社组织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而此时中国尚没有相应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受派与会的国家商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会后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协会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外挂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牌子,由有关部门参加”。

  经多次报告协调后,于1985年正式经过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消协,属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至今仍挂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与中消协是业务主管关系。协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成员单位除工商总局外,还包括当时的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

  因此,在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看来,如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定位,也就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消协其实不需要去民政部登记。因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由国家工商、技监、商检等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

  不过,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绝大部分也都是政府发起的,而真正的草根NGO由于找不到主管单位无法注册。记者了解到,实际上中消协在研究社会团体的学者那里也始终被定性为“准政府组织”。

  厘清了协会性质,中消协还特别提出针对《消法》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政府应该给与的支持,包括解决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定位、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

  至此,中消协从2007年开始获得国家财政750万的拨款似乎无可厚非。这也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十分重视保证消费者组织的经费。例如荷兰、以色列、英国、韩国等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款;德国、芬兰、丹麦等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75%—95%由政府拨款等。

  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认为,核心问题不是拨款方式,而是在决策上能够像国外同类组织一样可以保持独立。这也是公众所质疑中消协吃了“皇粮”之后,会替谁说话的关键所在。

  放弃维权?

  有说法表示,获得全额财政拨款的中消协,正在逐步酝酿退出受理质量投诉以及“事后维权”的救济领域,而是更多地在对海量产品测试、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公布比较实验结果和消费调查结果,这被称为“消费预警”。

  而事实上,令中消协获得公信力的正是“维权”。有数据显示,2006年中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02350件,解决653288件,解决率9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094万元。

  比如2001年的“三菱帕杰罗事件”,直接加快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行,舆论普遍给中消协在事件中的介入给与了极高的评价。

  不过,时任三菱公司代表律师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刘虹环对记者说,与其说是中消协的介入令规定出台,不如说是媒体舆论的作用。

  她进一步解释说,实际上单纯的事后维权救济并不能真正地保护消费者,只能解决个案。而如果要把保护提前,参与到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将是更高层次的保护。

  这一观点在母建华的回应中也得到了佐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贯穿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

  其深意是,中消协并不会疏远维权,只是对事前预警更加重视,加大力度,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都要做好。

  邱宝昌对本报强调,中消协的定位、宗旨和职能都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固定下来的。这不会因为机构改革、领导更替或者拨款方式是“全额”还是“差额”的变化而改变。

  邱认为,中消协得到财政部的财政拨款有两个含义:一是,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支持;二是,此后中消协不必分神去想差额部分哪里找,工作将更加独立和公正、深入,还会加大在产品检测和对检测技术、设备及设施等方面的投资。

  民间化?政府化?

  “中消协没有会员费,其财政拨款是由其职能特性决定的。”邱宝昌说,“行业性社团可以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等方式维持运作,但是中消协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国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

  对于这个问题。长年研究NGO组织的贾西津给出了一个新解释:近一年来,比较大的社会团体在民间化发展过程中,正出现反向趋势,那就是行政化和编制化。

  贾西津说,尽管有些部门由于经费筹集难等发展瓶颈有这样的需求,但是这更多地反映了管理层的思路。政府提倡广泛发展社会组织,希望社会组织更多地做事情,也希望更好地与政府的工作相配合。其中一种方式就是通过财政拨款、定位、编制等,强化中消协此类原本就是“半官方”组织的准政府部门特征。

  这一点,中消协最能体会个中滋味,2006年,拥有中消协授予的“3·15标志”的欧典地板因质量问题遭到曝光,并且引起社会广泛对于生活安全和中消协公信力的质疑。

  中消协一位人士说,去年整个协会都比较尴尬,在社会上的声音小了很多。直到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中消费者胜诉,才让消协重拾自信。

  贾西津分析认为,原来对于社会团体的定位就是联系不同界别的一个渠道。当下,政府就是要强化这种功能,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危机,而消费者无疑是最庞大的社会群体。也就是说,政府官办社团组织的行政化对于解决眼下问题来说是高效的。“但这只能是一个过渡。”贾说,从大的社会发展趋势而言,中国需要自治的社会体系,政府还应该继续鼓励自治机制的建立和自主空间,行政化并不是一个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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