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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贩杀城管被判死缓 开中国司法先河(组图)

为崔英杰辩护的夏霖律师
为崔英杰辩护的夏霖律师

  辩护律师的无偿援助

  或许是和崔英杰有缘,一个纯属偶然的机会,夏霖等人担负了本案的刑事辩护工作。

  随着媒体的报道逐步深入,舆论开始对崔英杰产生了强烈的同情。据报道,当时城管部门在扣押崔的三轮车之前,并没有出示有关法律文书。而按照法律的规定,类似这种扣押行为必须出具扣押清单等法定文书。

  出于对崔的同情,一位媒体记者开始张罗为其联系辩护律师,由于此前夏霖曾成功办过几起死刑案件并“救了被告人的命”,这位记者找到了夏律师。

  “人总是具有同情心的,我虽然同情被害人,但也同情被告人,中国有着千千万万像崔英杰这样的小贩,他们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夏霖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能为这些底层的老百姓争取一点权利,也是我最乐意做的事情。”

  没有任何犹豫,夏霖接手了这个案子,并决定为崔英杰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他与同行李劲松律师等四人迅速组成了工作组。

  尽管夏霖此前已经通过媒体的报道大致了解了案情,但直到受理案子后,他才发现案情的复杂和微妙。一个最让人担忧的情况是,在官方舆论方面,为城管说话的报道不断,一种欲对被告人“从重、从快、从严”处理的情绪开始蔓延。但在网上,人们则更多地表现为对被告人的同情,并由此引发了城管权力来源是否合法和执法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讨论。

  夏霖迅速为自己的辩护制定了策略和主攻方向。他一方面深入案发现场和崔英杰老家寻找证人取证,另一方面从制度层探究城管执法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人们后来发现,正是这一策略为成功救下崔英杰的命打好了基础。

  一波三折的当事人命运

  让夏霖略感欣慰的是,尽管案发之初有关官方舆论已经为崔英杰的行为定调为“故意杀人”,但警方在侦查终结后移送的起诉意见中,认定是“故意伤害之死”,这让夏霖看到了一丝曙光。

  夏霖告诉记者,尽管民间舆论纷纷为崔英杰鸣不平,但崔本人在看守所里却对此一无所知,他在得知被刺的城管队员死亡的消息后,情绪跌落到了最低谷,以至于在与律师的会见中“万念俱灰”。

  但此后情况的变化又让辩护人大吃一惊。检察机关改变了警方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夏霖解释说,这就意味着崔英杰一旦罪名成立,对其量刑的首选就是死刑。

  庭审时的激烈交锋

  在法庭上,夏霖和李劲松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控辩焦点围绕崔英杰的生命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和城管方面是否存在执法瑕疵进行。辩方通过大量证据和证人、证言表明,崔英杰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只是在自己的三轮车被违法扣押之后情绪激动,一刀伤到了城管队员。

  对于城管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质疑,控方则没有表示太多异议,特别是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城管执法在程序中的重大瑕疵导致悲剧的发生”,以沉默表示了认可。

  法庭外,民间的力量也开始为挽救崔英杰的生命做种种努力。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就此案举行了专题讨论,包括著名宪法学家蔡定剑和著名刑法学家阮其林等与会学者都呼吁对崔英杰慎用死刑。

  在这场法庭的博弈中,虽然只是控辩双方的交锋,但城管方面的力量总让人觉得若隐若现。尽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城管方面对法院施加了压力,但在北京的记者能明显感到城管方面的情绪宣泄。有人甚至预言:“几十年来,在执行公务中杀害执法者的,无一例外都被判了死刑,崔英杰也难逃这一规律。”

  经过一段让人难熬的等待,人们终于等到了一审的结果:死缓。

  “这是一个不太坏的结果,我能接受。”一审宣判后,夏霖对记者说。

  悲剧根源

  执法者该遵守的原则

  在庭审中,辩护人夏霖律师的一段陈词让在座者为之动情,这段话随后开始流传于网上。

  夏霖说:“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都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这段话,实际上道出了崔英杰案的最大教训——在一个良性的社会,尊重和允许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做到依法行政,是执法者必须时刻遵守的两条原则。

  公民需配合违法公务吗

  夏霖告诉记者,他一开始打算为崔英杰做防卫过当的辩护。但考虑到这种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且在法律技术上也存在问题,才改用一种务实的方式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者认可崔英杰“防卫过当”的罪名,他解释说,“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公民并没有配合的义务,他们将崔英杰的车收走不给扣押单,这和抢劫没什么区别,崔英杰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说法,实际上触及到了我国行政执法中的另一个更深层次的严峻话题:违法的公务是否可以称之为公务?对于违法的公务,公民是否有配合的义务?

  比如说,根据法律规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在现实中,警察穿便服不出示证件就乱抓人的情形很多。对这样的行为,有时民众难辨真伪,不抵制,怕是有人冒称警察抢劫;一抵制,万一碰到的是真警察,就会被扣上妨碍公务的罪名。

  再以城管工作为例,人们看到了太多的城管野蛮执法的情形,掀摊子、违法扣押没收公民财物,这些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如果公民要进行抵抗,也有妨碍公务的嫌疑。

  一位网民在其博客中将这些违法的公务比喻成“公务化暴力”,他说,“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

  北京城管在进行反思

  前述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位专家认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政府应当严格守法,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一切行政合法性的基础,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就不应赋予公民以配合和遵守的义务。

  夏霖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也认可这种观点,他甚至也对作为城管队员的被害人李志强的遇害表示深深的同情。夏律师说:“各地民众对城管的不满,都聚焦于这起案件并得到放大,这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仅是崔英杰,包括李志强在内,都是违法行政的受害者。”

  种种迹象表明,在本案一审宣判后,北京城管内部已经在进行反思,他们对外宣称“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靠拉人力三轮车为生的湖南进京民工小伟表示,管辖这片区域的城管队员“已经很久没有出来抄车”了,而在此前,这些队员几乎每天都出来执法。

  记者手记

  在震惊一时的北京城管被杀案尘埃落定之际,作为与本案被害人身份相同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理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并自觉避免悲剧重演。

  法治社会的第一要义,就是政府应当遵守法律,这就意味着,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都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原则进行。就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程序的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是最重要的原则。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各地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很多人还没有真正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这一方面侵害了公民权益,另一方面也为自己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我国传统文化中那种统治者至上的思想观念,是公权违法的思维根源。近十年来,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入,程序公正、执法者带头守法等观念正在深入民心。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法治观念方面,某些执法机关的水平甚至还低于执法对象。

  执法中守法,对于执法者来说或许意味着更多的掣肘,但这又是转型期中国必然面对的。因为执法者学会自我约束,其最终结局是为这个社会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进而为自己创造好的执法环境,从而避免“公务化暴力”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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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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