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杜慧 张剑峰记者殷文静)轿车被撞,投保的保险公司、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和价格认证中心却对车辆损失给出了三个不同的价格,拒不按最高定损额赔偿的保险公司被车主诉至法院。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依照认证中心的定损数额按责理赔。
去年10月18日,周某驾驶一辆起亚轿车与沈某驾驶的隶属于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的别克小客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负主要责任,沈负次要责任。两辆车辆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了不计免赔三责险。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为别克车定损为35000余元,别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为52000余元,由于无法在该定损范围内修复车辆,为此桂花鸭公司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鉴定,认定别克车损失为79000余元。由于双方保险公司都拒绝按此损失赔偿,故桂花鸭公司将肇事车主、肇事方保险公司以及己方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数额相对于前两次定损在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证明力方面更为中立、公平性更强,根据民事诉讼中对证据效力优劣判断原则,采信江宁价格认定中心的定损结果。按照主次责任比例,法院最终判决肇事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70%赔付责任,赔偿桂花鸭公司6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依据己方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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