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户的出租房屋,原房主是否还有义务收回?日前,一市民来函请求本报法律帮助。现将他来函刊登如下:
记者同志:
你好!我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和院落出卖给某乙,价格为360万元,我将其中的一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30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后来我因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又将该楼房以及院落出卖给他人,价格为360万元,在我收取买房人的收条上这样写到,收到某乙购房款360万元,房屋买卖价格为360万元。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陈德全律师答复:
读者同志:
你好,你没有义务为某乙索要回房屋,而且也不需要赔偿某乙的房屋的租金的差价损失,具体理由如下:房屋的交付是以产权证过户的象征性交付为准,至于实践中的实际房屋交接,只是转移了占有,而没有改变所有权的归属,这时如果购房人要求租房人交回房屋,租房人则说,你没有产权证,我怎么知道你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在房屋产权证没有过户前,你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负责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收回,否则构成违约,造成买房人的损失,要赔偿损失。在出租房还没有收回的情况下,而一旦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某乙的名下,则你没有义务收回出租房屋了,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也意味着购房人把原来你承诺的要收回房屋的义务,因为过户而免责。若你再向承租人索要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那么同样承租人则会说,房屋已经不是你的了,你还有什么权利叫我退租呢?
因此在房屋过户后,你已经没有义务收回出租房屋了;至于赔偿损失,由于你的收条已经明确说明该房屋已经有部分出租,对此应推断某乙知情,且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下,又没有约定卖房款中下降房屋价格,说明某乙对此租金的价格予以承认,同样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房屋过户后,某乙则是出租人,所以你对承租人的约定,只要不违法,对你都有约束力,因此在房屋过户后,某乙则自己承担了房屋租金的损失,你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黄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