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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违法拆迁被判“补救”(图)

  胜利街新村原址上在建的楼房已进入收尾阶段。 本报记者 邢学波 摄

  4月16日下午,延庆县胜利街新村王书林等数名被拆迁户找到延庆县建委,要求后者履行法院判决,“补救”违法拆迁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在过去两年中,胜利街新村276户村民被“拆走”,腾出土地给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王书林等5户村民为此提起诉讼,状告拆迁违法。今年3月末,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判令延庆县建委对其违法行为后果进行“补救”。


  旧村改造强行拆迁

  2005年9月28日,延庆县北城一带贴出“房屋拆迁公告”: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进行旧村改造,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将实施拆迁,搬迁截止期限为当年10月上半月。

  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同时张贴的一个同样由延庆县建委签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胜利街村实际已成县城的组成部分,所以“旧村改造”同时也是“旧城改造”,为延庆县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

  补偿评估已经先行一步。被拆迁者虽为农户,但在延庆县政府的批复中,同样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实物与货币补偿。基准价依据2001年的标准:基准地价360元/平方米,基准房价为400元/平方米。

  包括村民王书林在内,很多农户抵制搬迁。理由有三:一是,拆迁未能名正言顺,名义上是旧村改造、危房改造,但被拆的却是2003年才建成的胜利街新村,并非危房;而房屋破败的胜利街旧村却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二是,所拆房屋用地为村集体土地,征用村集体土地应首先给村民以征地补偿,但实际没有。三是拆迁评估、补偿问题。拆迁评估单位是政府指定的一个公司,事先未征求村民意见;2005年开始的拆迁,采用的基准价却是2001年的标准,而这几年正是房价疯长的时候,给出的补偿标准“低得离谱”。

  拆迁进展不顺。

  规定的半个月期限内,大多门户未动。当年10月后,拆迁办几度发出“通告”:“本片拆迁延庆县建设委员会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再将签订协议时间延长至十月二十二日。逾期……将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我们也害怕,只好先把协议签了再说吧……”王书林说,在强拆的压力下,包括他家在内的大多数村民在当年11月前搬走。但直到第二年3月,仍有20余户钉在原处不动。2006年4月20日,当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后的两户房屋被强行拆除。

  2006年5月,宏济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开始在拆出的地皮上施工兴建格兰山水小区。除了北侧的4栋楼用于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外,南侧8栋楼都建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被拆村民告赢建委

  村民们曾反复向有关方面投诉,反映延庆县的此次拆迁多处违法,宏济公司的格兰山水楼盘开发建设违法。

  对于后者,市建委曾于2006年6月23日给出答复:格兰山水危房改造工程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证件,“属于‘三无’工程”。市建委委托延庆县建委予以处置。

  但延庆方面未予叫停,该工程遂继续施工至今。

  事后,延庆县建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的理由是,该工程系延庆县的重点工程,影响太大。

  有关拆迁问题的投诉结果,更让村民们不满。2006年9月,王书林等5户被拆村民向延庆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延庆县建委签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当年12月,延庆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王书林等5户随即上诉到市一中院。今年3月26日,中院终审判决原告胜诉。

  中院认为,延庆县建委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未给予被拆迁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土地储备延庆分中心未按规定提交安置补偿资金证明,且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拆迁及施工单位等,存在违法之处。

  中院就此判决延庆县建委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责令延庆县建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补救”本身再出争议

  “他们违法拆迁,当然应该‘补救’了,他们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4月初,已经拿到中院判决的王书林对记者说。

  但20多天过去,王书林等人始终未见建委有什么反应。“他们连个电话也没给我们打过,80块钱的诉讼费还没给我们呢。”

  4月16日下午,胜诉者一行再往建委,了解情况,并敦促败诉者执行法院判决。

  延庆县建委拆迁科科长赵民向来访者表示,建委当然要执行法院的判决,但不会赔偿王书林等被拆迁户。法院判决中责令延庆县建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按建委的理解,应该是对拆迁许可证中缺少的手续、环节进行“补救”,使之合法;而并非“补救”被拆迁户。至于80元诉讼费用,建委已于当天交到了法院,原告自行前往法院退款即是。

  赵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院判拆迁许可证违法,但并未判决撤消该证。引发诉讼的旧城改造拆迁毕竟是延庆县利县利民的重点工程,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法院的判决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没有太大的影响。

  既然是延庆县重点工程,为什么不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还会违法呢?赵民未予回答。

  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

  4月16日,记者在延庆县北城看到,胜利街新村原址上已经立起了12栋楼房,前8栋仍然在建,北侧4栋回迁安置楼建设已经收尾,准备接受验收。开发商贴出通知,要求回迁户前往结算、签购房合同,交出原房屋土地证、房权证等凭证,然后等待在4月20日拿房门钥匙。

  “土地证我们不能交,交了就没有证据了。”一些村民认为,延庆县的这次旧城旧村改造,最大的问题在于征地,他们还将为此提起诉讼。

  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王良斌律师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集体土地要进入市场成为建设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必须走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同时对相关村民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然后收回、注销村民所持的土地证,这是法定的征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可是我们村根本没有征地补偿,根本就没提过这事。”村民王书林说。土地证至今还在村民手里,胜利街新村的土地又是如何完成“变性”的呢?

  从相关文件材料来看,胜利街新村的集体土地是被“确权”成了国有土地。

  延庆县政府相关文件显示,延庆县政府曾在2003年2月28日召开过县长办公会议,会上形成一个“关于旧城改造用地确权的决定”,将包括胜利街新村在内的规划拆迁的近700亩民宅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并让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国土局延庆分局事后遂为胜利街新村的地块出具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把权属挂到了该村村委会名下。

  负责人称拆迁难免瑕疵

  如此一“确”,原为村集体的土地就变成了国有土地,而本应付给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也就省了。

  “这样做,倒是省事又省钱,可村民的权益就受损了,而且从法律上是说不通的。”王良斌律师说,按法律规定,土地确权适用于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而涉案的地块一直是为集体所有,不存在权属不明的问题,也就无需县政府出面确权。

  王律师说,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合乎情理的做法还是应该走征地程序,但一次征用如此多的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审批,县政府无权。用地批准文件是相关部门审批下发拆迁许可证的前提。

  延庆镇信访办吴主任也表示,胜利街新村为招商引资改善住宅条件,在将集体土地征用变性为国有土地时存在问题,目前他们正在与上级有关部门交涉。

  对此,延庆县建委拆迁科科长赵民称,涉案土地的“变性”与补偿问题,是土地储备中心所为。记者联系市土地储备中心延庆分中心,对方拒绝答复。

  记者又与土地证的发放单位延庆国土局联系。该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答复称,有关旧城改造的决定都是延庆县政府做出的,他让记者向县政府了解详情。

  延庆县政府主管城市规划的副县长刘玉民则表示,对村民的征地补偿已经包括在房屋补偿之内了。

  但记者提到,经延庆县政府审批过的胜利街村民拆迁补偿方案,套用的是“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中设定的补偿内容不包括征地补偿。刘副县长又表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

  那么,名为旧村改造为何拆新村呢?

  刘副县长就此解释说,这只是概念上的理解问题。新村其房屋按规划在该拆之列,旧村房屋虽旧但未予拆迁,是因为它们有保护价值。刘副县长强调,旧村改造拆迁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中虽难免会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瑕疵,比如一中院判决中指出的未经村民听证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延庆县的这次拆迁仍是在为广大被拆迁村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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