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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点监督裁判标准不一致知识产权案件

  对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法院将重点监督

  法制网记者 陈晓芳

  “最高法院将重点监督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法官罗东川现身上海,在捷培森(中国)主办的第三届公司法律顾问年会上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最新发展。

  面对参会的各跨国公司法律顾问,罗东川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而不是权宜之计。

  据他透露,2006年全国一审法院共受理17864件知识产权案件,结案17769件。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法院的诉前临时措施的实际裁定支持率是相对较高的。多数申请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据统计,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实际裁定支持率接近75%,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86%,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实际裁定支持率则高达95%。

  司法透明度在不断加强

  司法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屏障,也将成为终点闸门。罗东川表示,全国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透明度正在不断加强。

  2006年3月10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中国法院网联合正式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

  2006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正式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备案制度,由各高级法院将一审、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最高法院将对备案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以便公众能随时获知有关信息。

  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开始实施《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不仅涵盖了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还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等诸多方面。作为中国在这一领域继续努力的蓝图,它向全世界昭示了中国对待个人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严肃态度。

  刑事司法解释适用门槛再次降低

  继2004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后,2007年4月5日,“两高”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据罗东川介绍,该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

  新的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同时,新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以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

  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

  罗东川指出,最高法院一直在强调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法院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方面,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罗东川表示,各地法院较好地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在计算方法和标准方面依法加大了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

  为了证明这一点,罗东川提到,在2006年8月,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上诉案中,最高法院根据原告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判决侵权人将全部获利一千万余元作为损害赔偿支付给了原告。

  罗东川最后强调,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的立场始终坚定不移。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保护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重点监督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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