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的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这个记录将影响到是否对该客户发放贷款。(据21日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对此,央行一位副行长称,大量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系统,对于提高我们社会的信用意识会有很大好处。
首先,公民电信缴费记录本身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完全保证。特别是在我国电信企业运营还十分不规范,霸王收费、收费陷阱还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客户的缴费记录并不能正确反映其信用情况。因为连续2个月不缴费可能源于费用纠纷,甚至是由于电信企业拖延客户投诉、对费用纠纷迟迟不予处理造成的。另外,在电信业务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由于电信企业审查不严而造成的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信业务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将客户电信缴费记录直接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是极不公平的。毕竟电信企业也是费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公正的第三方中立机构作出裁断前,银行凭什么相信电信企业的缴费记录?在纳入个人信用时,有没有本人的申辩程序设计?否则,岂不是让电信客户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要忍气吞声地先缴费,客观上必然助长本来就十分傲慢的电信垄断企业的霸王行为,使电信客户处于更劣势的地位。
同样,公众也有理由追问,既然公民电信缴费情况要纳入个人信用,那么,对同一服务关系的另一方电信企业,是否也有“同等待遇”呢?比如,电信企业的计费不准、滥设收费陷阱、短信欺诈等霸王行为,是否也该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看来,征信系统更多地只能约束公民个人,而对企业特别是享有特权的垄断企业的约束几乎等于零。
显然,这涉及到个人信用资料如何形成,征信系统中的基础资料应当来源于何处等更深层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如此形成公民个人信用情况,实质上也是垄断企业的霸王行为,因为它明显表现了垄断企业之间的“官官相护”。
有消息称,人民银行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质检总局、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加紧协商,争取尽快将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奖励评优、欠税等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这显然与电信缴费情况不同,因为上述信息来自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所涉不良行为都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而电信缴费则完全是企业的收费记录,没有任何权威性和当然的公信力。因此,在纳入企业公民征信系统时不可相提并论。总之,将公民电信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不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客观上必然助长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使客户处于更加不利的交易地位,值得进一步探讨。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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