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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清水房临走毁装修被判赔偿16万元

  一男子从老乡手中接下一保健中心,并与房主达成协议:合约到期离场时,不拆除已装修的固定建筑及装饰。就在合同尚未到期时,男子不但将租赁屋里的设施搬走,还将室内装修毁损后离去。为此,他被房主告上法院,索赔恢复装修损失费。

日前,市一中院经二审后,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男子赔偿房主恢复装修损失费,共计16.7万余元。

  合同约定装修不准拆

  2003年11月,家住沙区的邱、詹夫妇将位于天星桥一处500平方米的清水房出租给了一浙江商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从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止;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拆除已装修的固定建筑及装饰等。拿到房屋后,租房者将房屋装修后,用于经营休闲保健中心。2005年2月,租房者决定不再继续做休闲保健,便以股权折价(含装修)共38万元,将其转让给了老乡赵先生。随后,赵与邱、詹夫妇仍约定:“在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拆除已装修的固定建筑及装饰”。

  毁损装修被告上法院

  盘下该保健中心后,赵经营了一年零四个月,与邱、詹夫妇的合作一直较为顺利。直到去年6月底,赵与邱、詹夫妇因协商房屋续租和租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当月,赵关闭了该保健中心,撤走了租赁屋内所有设施,还将室内装修毁损后,自行离去。邱、詹夫妇得知后,将赵告到沙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恢复装修损失10万元(最终以评估为准),以及拖欠的水、电费等。该案一审时,法院委托了评估公司,对赵毁损的室内装修修复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2万余元。被判赔偿装修损失16万元一审法院审后认为,赵在撤场时,毁损房屋装修,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令赵在扣除房屋折旧费后,赔偿房主装修修复损失费16.7万余元,以及拖欠的水、电费等。拿到判决的赵觉得自己很冤。为讨公道,他上诉到市一中院。赵称,邱、詹拥有的只是清水房,他花38万元接手的是保健中心的装修和经营权。要说装修损失者,是他而非邱、詹夫妇。所以,赵希望法院能改判。市一中院审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赵未按合同约定损坏装修,理应赔偿,并驳回赵的上诉。记者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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