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城乡规划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草案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 |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周玮) 城乡规划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意味深长: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当前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压力、对政绩的盲目追求等多方面因素,滋生出许多局部利益侵占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侵占长远利益的不良现象,成为我国城乡发展进程中刺耳的不和谐音。
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首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有数字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城镇人口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达43.9%,城镇人居环境条件不断改善,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数据背后,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隐患。
专家指出,我国人多地少、城乡区域差异大的特点,决定了在城镇化进程中统筹规划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同时,面临经济全球化资源环境压力并存的特殊背景,决定了城镇化不能再走先发展、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汪光焘说。但他同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在总结“一法一条例”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建设部相关部门起草了城乡规划法草案。新法规将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各种腐败问题;严格明确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等以权谋私的现象;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草案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为了防止以建设为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草案明确,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为了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为了增加规划的透明度,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汪光焘说,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草案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草案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别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