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特殊困难家庭可以随时申请低保,低保对象在读子女每年最高可获5000元助学金。昨日,《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实行,新《办法》对申请低保条件以及低保对象享受的权利义务有了更灵活的规定。
文字明确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据了解,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建立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读子女助学金办法、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等内容以文字明确了下来。
特困家庭可随时申请低保
东莞市民政局相关人士介绍,此前虽然没有将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读子女助学金办法写进办法,但实际上也一直在这样做,经过明确之后,低保对象就更加有保障。
目前,大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低保助学金,而这足够一个考入重点本科院校的大学生一年的学费标准,其他适龄学生的低保补助将维持在800~2000元之间,由于标准会随着实际情况逐年改变,因而没有详细写进新《办法》。
目前,东莞低保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320元/人月、农村村民300元/人月,低保对象除了享受最低保障金外,低保家庭在读子女享有助学金补助和中学寄宿费补助、低保家庭成员按规定享有基本医疗救助、享有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住房保障待遇以及其他救助待遇。
民政部门10日内给予审批
在明确低保对象义务的同时,新《办法》放宽了对生活特殊困难家庭的申请时段,根据规定,东莞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统一在每年9月~10月进行,但遇有特困家庭,可随时申请,各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审批。
经批准领取低保金的家庭,领取日期自作出批准之月起计算,领取期限至当年年底,如下年度需要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当年的9月~10月重新申请,否则取消低保资格,收回《低保证》。
四类人为低保对象
新《办法》规定对低保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低保对象应尽义务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并办理调整低保金发放数额或停发低保金的手续;户籍在东莞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原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办理低保金领取转移手续。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当主动就业,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推荐仍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镇(街)、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记者于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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