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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每月为740元

  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通讯员冯兆君):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59号),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后,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据介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调整时间

  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1995年1月210--1995年7月2401996年7月270--1997年7月290--1999年7月350--2001年3月412--2002年7月45042003年9月48042004年7月53052005年7月5905.62006年4月6706.42007年4月7407

  最低工资政策问答

  1、什么是最低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以下简称《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如何理解“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则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

  3、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哪些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执行。

  4、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几种形式?

  为适应新时期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从2002年起,本市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对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本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

  5、本市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本市在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了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城镇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6)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在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了以下因素:(1)月最低工资标准;(2)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额度;(3)工作稳定性;(4)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5)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情况;(6)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差异。

  6、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3)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实行计件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确保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9、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0、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若用人单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并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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